央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记者张胜坡)国庆假期,云南哀牢山因一名博主发布的探险视频引发关注,吸引不少游客蜂拥而至。
公开资料显示,哀牢山自然保护区地跨云南省楚雄、双柏、景东、镇沅、新平五个县。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介绍,每年哀牢山景区及周边景点接待游客50余万人,今年国庆期间哀牢山景区景点共接待游客5万余人,同比增长15%。
然而,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连续发布三篇告知书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管理,保护辖区环境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森林火灾,保障访客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除外。
为何禁止访客擅自进入保护区?擅入保护区会受到哪些处罚?谁该承担擅入保护区的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为何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
哀牢山,是一片横亘在云贵高原与横断山脉分界线上绵延数百公里的群山。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哀牢山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跨云南三州(市)六县(市)。目前,已开发了石门峡、茶马古道、金山原始森林、南恩瀑布等多个景区,以及民宿、酒店,供游客前往旅游体验。除了已经开发开放的旅游区域,哀牢山更大范围的是禁止擅自进入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市管护分局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划定的特定区域,目的是在人类活动范围几乎已经无所不及的现状下,给野生动植物保留一些必要的地域,依靠这样的保护性区域,为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最后的庇护所,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地球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压舱石”。
告知书显示,近年来,随着保护区周边交通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造成气味、声音、靠近、光线、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扰,甚至出现违规用火造成火灾隐患、随意丢弃垃圾、挖取腐殖质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每个人或许产生的干扰很少,但许多人累积造成的干扰强度将是巨大的,甚至远远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和野生动物耐受力。
对此,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苏德辰表示,哀牢山保护区内有大量珍稀的动植物资源,如果游客在保护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做饭或取暖、使用某些电子设备等行为都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哀牢山植被茂密,一旦起火,火势蔓延迅速,难以控制,会对珍贵的生态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
不过,苏德辰还表示,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形地貌复杂,山高林密,山脉地势险峻,海拔落差较大,部分区域坡度接近垂直,行走极为困难。茂密的森林植被会遮挡视线,让人难以判断位置和周围环境,这种复杂地形和密林使得游客在行进中容易迷失方向或发生危险。另外,哀牢山气候条件恶劣多变,经常出现暴雨、大雾等极端天气,暴雨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对游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大雾则会使能见度降低,让人难以辨别方向,容易迷失方向或走失。
同时,苏德辰认为,哀牢山是众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有野猪、熊、蛇等野生动物,如果游客不小心遇到这些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攻击受伤,甚至危及生命。此外,如果游客在保护区内过夜,哀牢山的昼夜温差很大,如果游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很容易因寒冷而生病,甚至出现失温的危险。另外,地下岩石中蕴藏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也容易在低洼处聚集,可能导致露营的游客因缺氧而窒息。
“在这些自然条件的限制下,即便专业人员都有可能遇到险情,而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游客遇到风险程度要大得多,一旦遇到险情,救援难度也很大。”苏德辰说。
擅入保护区会受到哪些处罚?
2024年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的《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须知》文章称,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需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经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陈赛男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个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陈赛男还表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因此游客更应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如果游客因个人行为造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被终身禁止进入相关区域进行旅游和活动。
谁该承担擅入保护区的责任?
近年来,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由于活动区域、形式的特殊性,此类户外活动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
202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等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陈赛男介绍,游客擅自进入非旅游区域遇到意外事故,责任归属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如果游客没有遵守规定,擅自进入禁止或非开放区域,造成自身损害,且公共区域管理者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但是,陈赛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若管理人或组织者对他人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足够警示、未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或服务,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第三方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境,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以及双方的行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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