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律师郜云研习周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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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律师郜云学习研究周某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12月06日生,云南省姚安县人,彝族,大专文化,姚安县前场中学工人,住云南省姚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姚安县城驶往大姚县城。当日19时许,行至大姚县西苑路白塔山正大门路段,所驾车辆在上坡时发生后溜,后溜过程中撞倒行人邢某1,事故造成被害人邢某1死亡。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姚安县城驶往大姚县城。当日19时许,行至大姚县西苑路白塔山正大门路段,所驾车辆在上坡时发生后溜,后溜过程中撞倒行人邢某1,事故造成被害人邢某1死亡。经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李某1、蒋某、李某2、柳某、邢某2、李某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锦润司鉴中心(2021)车鉴字第582号鉴定意见书,锦润司鉴中心(2021)毒检鉴字第0762号鉴定意见书,大公司鉴(法病)字(2021)3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调整作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平

审 判 员 罗如丽

人民陪审员 宋建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