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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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 安全生产隐患 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要旨】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

事由:2025 年 1 月 7 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出具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收费系统,发现2024年12月31日,有消费者在该场所唱歌消费娱乐。同时,该场所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通道被杂物堵塞,也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台账,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

【处置及结果】

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之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对南昌市东湖区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53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经营性场所。因其人员密集,且配备大量电子设备,存在线路复杂、用电负荷大等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对娱乐场所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需符合文化、消防、公安等多部门的规范标准,确保经营安全有序。

本案中,涉事企业未通过消防验收且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更埋下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

责编: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