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
发布通告
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
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楚雄州辖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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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关于外来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好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方便社会公众掌握保护区管理规定和申请进入保护区开展科学科研观测、监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1号)》等规定,规范外来人员进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开展相关活动的管理,特发布本通告。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审批规定
除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因科学研究、教学科研、自然教育和生态旅游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需进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或备案。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以下简称“楚雄管护局”)的管理。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楚雄管护局。
(一)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经楚雄管护局审核后,报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后方可进入。
(二)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活动计划(方案)、标本采集证、进入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经楚雄管护局审核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三)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科研、自然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楚雄管护局提交申请、活动计划(方案)、进入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经楚雄管护局审核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自然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审批规定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需开展标本采集活动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证或特许猎捕证。
(一)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与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家林草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省林草局)申请采集证;或者向省农业农村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楚雄州林草局)申请采集证。
(二)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家林草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进入保护区活动人员行为准则
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楚雄管护局的管理。
(一)禁止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生火、烧烤、野餐、露营、探险、穿越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排污排废、乱扔和倾倒垃圾。
(四)禁止携带外来生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在保护区安放纪念标志,未经批准同意,禁止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六)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爱护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不得采挖野生植物、采花摘果和擅自采集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干扰、投喂野生动物。
(七)若进入保护区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1.项目必须在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项目要符合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总体规划。
3.非楚雄管护局安排的采访拍摄等活动需向州委宣传部备案。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需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标本,需提供特许猎捕证或采集证。
6.一项目一申请,不允许多个项目合并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人员、组织形式等。
2.项目(活动)方案或计划书。内容含项目(活动)具体内容、人员名单、时间、地点、线路(区域)、调查方法和功能区等。
3.必须进入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5.科研合作协议。
6.标本采集目录。若需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采集证、采集物种名录和数量。
五、安全措施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发生意外的一切责任由申请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承担救援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相关要求
(一)经批准或同意进入的,申请人到相关管护分局报备、商讨具体行程。相关管护分局要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确保进入人员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并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监管活动的开展,做好相关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二)活动(项目)参与人员须身体健康具备野外作业能力,严格控制进入保护区的人数,非必须进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批准的时间、区域和活动计划(方案)开展活动,杜绝可能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申请人要提前了解活动区域内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等规律和特点,以及其他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携带可靠的通讯、急救等装备。
(四)采集的标本仅限于科研用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带离国境。
(五)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活动成果副本主动提交楚雄管护局,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时间延长或中途停止的,则待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
(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严禁将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审批文件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作废相关审批文件,并在一定时间段内拒绝进入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
七、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告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咨询联系电话:
楚雄管护局 0878-3811033
楚雄市管护分局 0878-3889033
南华县管护分局 0878-7361233
双柏县管护分局 0878-7715283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
2025年9月1日
编辑:贺靖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