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
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发布
《关于禁止进入云南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旅游活动项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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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入云南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旅游活动项目的通告
纳帕海1984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2400公顷,以保护黑颈鹤、黑鹳、灰鹤等国家I、Ⅱ级重点保护鸟类、越冬水鸟及亚高山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任务。2004年12月7日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总面积2083公顷,是云南省五个国际重要湿地之一。纳帕海作为香格里拉市面积最大的高原湿地,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是全省低纬度高海拔最具代表性季节性的湖沼湿地,是我国湿地的独特类型,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在保护云南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极重要的价值。为规范管理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珍稀物种栖息地不受干扰,维护纳帕海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严格规范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进行砍伐、过度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摘、野外用火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有影响和损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开展科学考察、登山探险、穿越、游憩、拍摄等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构成干扰的人为活动,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内原住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管理人员巡护工作除外。
二、禁止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各种骑马(牵马)、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内原住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管理人员巡护工作除外。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开展旅游经营类活动。
四、禁止任何人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和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批准。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管理。
五、禁止在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季节性核心区范围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季节性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和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批准。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管理。
六、需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并经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和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批准。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管理。
七、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在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管理。违反规定者,按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经批准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的访客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但访客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救援产生的费用,甚至人身伤亡的后果。
对擅自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开展科学考察、骑马(牵马)、徒步、健行、拓展运动、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团体、组织或个人承担;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