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朋友询问关于团队出游时,旅行社是否与游客必须签订旅游合同,以及电子版与纸质版合同的差异。下文将对此类疑问进行详尽解答。
首先,探讨旅行社是否与游客必须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问题。
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在组织及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且依据第五十八条,该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旅行社不仅要签订合同,还必须确保其形式为书面,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若旅行社未遵守,将面临《旅行社规章》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处罚,包括未签合同或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将面临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停业整顿。因此,签订合同并遵循规定格式至关重要。
接着,关于旅游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电子形式的问题?
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国家文旅部鼓励使用电子旅游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其中书面形式包括能有形表现内容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确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合法书面形式,而第三条则列举了不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少数特殊情况,旅游合同并不包含在内。
因此,电子旅游合同完全合法,且有助于旅行社降低成本、标准化合同管理,并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但务必确保电子合同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如不可篡改性、完整保存等,简单的微信或短信信息交换并不构成有效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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