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的人偶头套为啥“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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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上海迪士尼玩偶“噗噗”的演职人员被游客拍打脑袋倒地不起的新闻冲上了热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据了解,由于迪士尼玩偶头套内部结构复杂且含有金属框架,使得轻微的外部冲击也可能会对玩偶演员头部造成较大伤害。而近年来,因游客拍击导致玩偶演员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在此类事件所引发的纠纷中,游客、游乐园谁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注:本文只讨论游客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情形)

part 01

涉事游客的潜在责任

问:涉事游客貌似漫不经心地拍击互动,给玩偶演员造成伤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游客明知玩偶头套内部的复杂结构可能会对演员造成人身伤害,仍然对玩偶进行了拍击,且对玩偶演员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游客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游客只是出于不知情的拍击互动,并没有对玩偶演员造成实际损害,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即使游客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拍击互动行为,如果对玩偶演员造成了实际损害,游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类事件中,判断游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于涉事游客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游客的拍击互动行为是否对玩偶演员造成了实际损害,且游客的拍击行为与演员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游客的拍击互动行为符合民法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游客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认为由于现实中不同玩偶的构造各不相同,指望每一位到访游客都能明确意识到迪士尼玩偶的特殊结构有些强人所难。

若类似迪士尼乐园这样的游乐园能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保障玩偶演员的工作环境、工具的安全性,如采用更为安全、可行的头套替代方案,在入园须知上提前注明园内玩偶的特殊构造和与玩偶互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或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在每次演出前提前预警等,或许可以从源头预防减少事故,更好地保障演职人员的安全。

part 02

游乐园的潜在责任

作为演出活动的主办方,游乐园应当对玩偶演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负有保障义务,采取切实的保障措施,降低玩偶演员可能遭受的工作危险。对于游乐园与玩偶演员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游乐园可能需要对玩偶演员承担不同种类的责任。

若游乐园与玩偶演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则作为用人单位,游乐园应为其所雇佣的玩偶演员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尽到必要的照顾、保护义务。若因玩偶头套的特殊设计使玩偶演员很容易在外力拍打下受伤,则游乐园应当采用更为安全、可行的头套替代方案,或采用其他有效保护措施来保障玩偶演员的人身安全。否则,游乐园可能因未能降低本可避免的事故风险而存在过错从而对玩偶演员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因游乐园与玩偶演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游乐园对玩偶演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工安全保障义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游客的拍击互动行为对玩偶演员造成了人身损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游乐园可能需要对雇佣的玩偶演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若游乐园与玩偶演员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特殊情形,不能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玩偶演员的合法权益时,玩偶演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游乐园也可能需要对玩偶演员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虽然通常是游客对玩偶的拍击行为造成玩偶演员的实际损害而构成直接侵权,但游乐园仍有可能基于违反了危险防止义务而存在间接侵权,从而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游乐园已知或应当知道玩偶头套的特殊构造可能增加演员受伤的风险,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具体情境包括游乐园可能未能做好安全培训,保障工作环境、工具的安全性,未能提前警告游客风险的存在或派出工作人员维护演出秩序等。此时由于游乐园和游客的共同行为相结合导致了玩偶演员受到损害,二者均存在过错,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游乐园与游客需共同对玩偶演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art 03

若玩偶演员被拍打后反击,是否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据媒体报道,6月24日,浙江杭州某商场内一玩偶演员遭到孩子持续挑衅后踢踹还击,将小孩踢到在地。玩偶演员在遭到拍打后能否反制,可否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当玩偶演员遭到游客拍击头部而可能受伤或已经受伤时,若为了避免游客再次拍击而适度反制,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演员不能以防卫为借口而趁机报复,如若涉事游客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则演员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反击,否则可能对涉事游客承担侵权责任。

穿着十几斤重的玩偶服

手舞足蹈、憨态可掬

玩偶演员们认真演绎

为游客们“造梦”

让我们一起守护游乐园的美好

让演职人员们不再受到伤害

让魔法世界永远充满阳光和欢笑

本期作者

孔伟琼

枫泾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