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建立了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通过明确的法律要求,引导旅行社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其规范安全开展旅行社业务、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存在部分旅行社,因缺乏对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或持侥幸心理,未依法交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不利于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发展环境。
近日,某地文化广电旅游局通报一起因旅行社拒不交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被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中,某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依法及时交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5年3月,当地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旅行社依法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对想长期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者来说,教训深刻,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在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从业受到很大限制,同时企业信用受损,可能导致其在未来申请其他相关许可或参与行业活动时面临更严格的审查,甚至可能影响到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机会。
因此,旅行社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意义重大,不仅是游客权益的“保障金”,更是旅行社经营的“信用金”。一方面,足额交纳保证金是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该保证金专门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及紧急救助费用垫付,当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服务标准、破产解散或无力赔偿时,可从保证金中划拨款项,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足额交纳保证金是旅行社合法经营的基本前提,体现了企业的责任担当,有助于提升游客信任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该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旅游担保方式,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激活社会消费动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行业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为有效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旅行社提升守法经营意识和旅游服务质量,助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此呼吁,希望全市广大旅行社汲取案例警示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压舱石作用,并规范开展旅游业务,持续擦亮“绿水青山 红色六安”旅游品牌,共同推动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摘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游客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3.《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