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五个省级自治区的命名方式,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一是西藏、内蒙古。因为地名中已经有“藏”与“蒙古”的民族含义,所以无需赘加“族”字,直接命名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二是宁夏与广西。由于地名中没有体现出民族概念,所以需要明确冠以“回族”、“壮族”,以标识主体民族,故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是新疆。新疆的全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吾尔”而无“族”字,此间确有玄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称的由来,既体现了历史的延续,也蕴含着深刻的政治与文化考量。
新疆之名,始于清代。其地古称西域,自汉唐以来,就纳入中原王朝的治理范围。1759年,乾隆皇帝彻底平定准噶尔部与大小和卓叛乱,将这片重新归附的疆土命名为新疆,取“故土新归”之意。1884年(光绪十年),正式建立新疆省,首任巡抚为刘锦棠。至民国时期,仍沿袭省制。
维吾尔,是世居于此的主体民族的称谓,其意思为“团结”、“联合”。1949年后,新中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过多方调研与协商,充分尊重历史与现实,于1955年10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此名称的确定深思熟虑,不加“族”字,主要基于两点深意:
其一,强调新疆作为地域名称的历史延续性与稳定性,避免因过于强调单一民族属性而可能产生的误解。寓意这片土地,是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的家园,而非某一个特定民族所独有。
其二,维吾尔在此更侧重于文化区域的指代,而非单纯的民族划分。旨在体现自治区内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国家意志。
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名称,是历史渊源、民族政策与政治智慧的精妙结合。既确认了维吾尔族的主体地位,又昭示了各民族共建共享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