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27 日,江西庐山发生一起引人注目的“驴友”野游遇险事件。11名“驴友”擅自闯入庐山未开放区域“四峰涧”探险,其中1名在攀爬过程中从悬崖壁坠落,不幸身亡,其余8名“驴友”被困。
当地政府火速集结120余名救援人员,耗费近 50 万元公共资源,经过一天一夜的野外搜寻,将8名被困人员送至安全地带。
事后,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向获救“驴友”追偿7.4万元救援费用,活动组织者被行政拘留10日。
这一 “既罚人又追钱” 的双惩案例,开创了违规探险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步追究的先例,既回应了公众对公共资源浪费的不满,也为户外探险治理提供了全新样本。
随着户外探险热潮升温,违规涉险事件频发,“生命至上” 的公共救援是否应成为任性冒险的 “兜底保障”?违规者该如何为自身行为买单?双惩机制的推广面临哪些挑战?
2025 年 9 月 27 日下午,11 名驴友未购买门票、未报备审批,擅自进入庐山五老峰未开发区域 “四峰涧” 探险。
该区域海拔 1200 余米,悬崖垂直陡峭,生态脆弱且路况复杂,景区已设置围网、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劝离。
探险过程中,1 名驴友不慎坠崖身亡,其余 10 人陷入绝境,被迫报警求救。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多部门联动,调集 120 余名救援人员,动用无人机、专业吊装设备、照明装备等,采取山顶索降方式展开救援。
经过一天一夜不间断搜救,8 名被困者被成功转移至安全地带,另有 2 人自行脱险,而景区因救援被迫关闭 2 天,造成大量游客滞留与经济损失。
事后,依据 2023 年修订的《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当地政府对活动组织者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对参与者处以治安罚款,并依法追偿 7.4 万元救援费用(不含政府常规人力成本)。
截至 11 月中旬,9 名参与者的费用已执行到账,剩余 1 人正在执行中。
此次事件并非简单的救援费用追偿,而是首次实现 “行政追责 + 民事追偿” 的双重惩戒,打破了以往 “救援免费、违规无责” 的治理困境。
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 “谁违规、谁买单” 的权责原则,将违规探险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全国同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本。
庐山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违规探险导致的救援事件呈现爆发式增长,违规探险事件屡屡发生,各地救援费用追偿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2025 年 3 月,6 名探险者闯入庐山西海未开发区域走失,救援耗时 14 小时,事后被追缴救援费用 2 万元;
2025 年 10 月,多名徒步者擅自进入青海祁连山冷龙岭未开发区域,引发两省联动搜救,251 人被转运,1 人因失温遇难,涉事者面临费用追偿;
2024 年 11 月,5 名驴友违规进入江西奉新县百丈山未开发区域,获救后被追缴费用 2 万元;
陕西自 2025 年 3 月以来,已有 7 家户外公司及 1 名个人因非法组织秦岭核心保护区穿越,被追究民事责任,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
此外,四川四姑娘山、云南哀牢山、黄山等景区均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仅黄山景区实施有偿救援后,违规穿越案例仍达年均数十起。
据中国探险协会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共发生户外安全事故335起,导致84人死亡、92人受伤、11人失踪。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家庭的破碎、亲人的悲痛,更是对盲目冒险的沉重拷问。
这些事件的危害远超个体安危:
其一,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单次救援往往投入数十至数百人,耗费装备租赁、后勤补给等巨额成本,挤占正常应急救援能力;
其二,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高海拔、复杂地形的救援中,救援者坠崖、失温等风险频发;
其三,破坏生态环境,违规探险者踩踏植被、丢弃垃圾,对脆弱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伤害;
其四,扰乱公共秩序,景区关闭、交通管制等救援措施,影响其他游客权益与社会正常运转。
长期以来,尽管这类违规行为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但因“生命至上”原则和具体规定的缺失,事后追责往往难以落实,导致“救援成本社会化”的不合理后果。
众多网友对任性冒险行为浪费公共救援资源表达了强烈不满,事件引发的舆论场支持者占绝对多数,普遍认为 “任性探险不应由全民买单”,呼吁 “全国推广双惩机制”,认为经济追偿与行政处罚能有效遏制侥幸心理;
部分网友进一步提出,应将违规者纳入旅游黑名单,限制其后续出行权限。
《人民日报》锐评指出,“生命至上”,以挽救生命为要务的公共救援,固然需在第一时间无条件启动。但这种“托底”,绝不应成为违规探险者任性的“底气”。
专家指出,政府主导的公共救援应区分 “故意违规” 与 “意外遇险”,前者需承担费用,后者应予以包容, 需配套惩罚性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户外探险治理存在 “立法模糊、追责困难” 的痛点。
国家层面,《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仅原则性规定 “旅游者应支付救助费用”,但未明确 “违规探险” 的界定标准、费用追偿范围及程序;
地方层面,虽有《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等规定,但呈现零散化、差异化特征,缺乏统一执行标准。
制度空白导致此前多数违规事件仅以口头警告收场,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部分驴友将 “违规探险” 等同于 “勇敢”,误把 “无知无畏” 当作探险精神,忽视景区警示与风险评估。
更有甚者受 “网红打卡” 风气影响,刻意前往未开发区域拍摄,将自身安全与公共利益置之度外。
同时,“救援免费” 的固有认知让不少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 “出事有政府兜底”,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敬畏。
一方面,景区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山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广阔,未开发区域多达上百条路径,围网、警示牌等防护措施难以全覆盖,日常巡查难以杜绝违规闯入;
另一方面,救援机制存在 “被动性”,公共救援的 “生命至上” 原则要求无条件启动,这一公益属性被少数人滥用,成为任性冒险的 “底气”,形成 “违规 — 救援 — 再违规” 的恶性循环。
我国多部法律为救援费用追偿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民法典也为保护救助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地方立法也可作为国家立法的“试验田”。不少地方已对违规探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作出了细化探索。
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丽江市旅游条例》、《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以及《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均针对违规旅游者的救助费用承担作出了相应规定。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并未区分合法旅游者与违法旅游者,而是一般性地规定旅游者应当支付费用。如何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执法争议,是后续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应坚守 “先救援、后追责” 原则,明确救援启动不受费用追偿影响,消除遇险者的求救顾虑;同时建立 “事后快速追责” 机制,避免责任悬空。
建立 “公开透明的核算标准”,区分政府常规救援力量与额外投入,仅对后者进行追偿;同时设立减免机制,对经济困难者可通过公益服务折抵费用,避免 “一罚了之”。
庐山 “9・27” 事件的双惩实践,本质上是对 “自由与规则” 关系的重申:探险精神值得尊重,但自由绝不等同于任性,探险更不应以生命为赌注、以公共资源为代价。
户外探险的真正魅力,在于对未知的理性探索、对自我的突破超越,而非对规则的挑衅、对风险的漠视。“罚人又追钱” 的核心不是惩罚,而是通过刚性约束,唤醒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对规则的遵守。
随着双惩机制的逐步完善与推广,当 “谁违规、谁买单” 成为社会共识,当敬畏规则成为探险者的基本素养,户外探险才能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蓬勃发展,公共救援资源才能真正用于守护每一个合理合法的生命权益。
==========分割线===========
欢迎转发、收藏、点赞、留言!
您的肯定就是最好的支持!
若您有不同观点,我们一起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