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行业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现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5年1月至2月,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陆续接到游客投诉举报称某旅行社招徕游客、收取钱款后不履行合同且不退还旅游费用。经查,该社多次未给游客购买机票、安排行程以致游客无法正常出行,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港澳游线路,并造成部分游客滞留机场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直接负责人杨某罚款人民币17000元,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同时,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杨某涉嫌诈骗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二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宋某某的微信视频号中发布了准备带领旅游团队游览景点的提前踩点旅游活动视频。经查,宋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4日组织51人参加“铜陵永泉小镇一日游”旅游活动,收取旅游团费合计9736元。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导游人员张某的导游证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经查,张某的导游证系个人伪造,并于2025年4月13日至15日受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派在万佛湖景区、大湾村、马鬃岭景区和天堂寨景区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将张某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相关违法线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四
导游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且拒不改正
2025年5月30日上午,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对导游杨某某带领的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经查,杨某某有导游资格。执法人员要求杨某某改正违法行为,佩戴导游证,杨某某现场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确认杨某某无违法记录,是初次违法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后,依法对杨某某免予行政处罚。
编辑/李显阳校对/李航初审/吴君终审/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