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促进文旅农商体融合发展的支持办法(活动及演艺项目)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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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昌平区促进文旅农商体融合发展的支持办法》,现面向全区征集文旅农商体融合相关的文旅活动及演艺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行业领导力强,品牌形象好,行业知名度高,对推动文旅活动、文旅演艺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能够实现文旅农商体产业高度融合,对昌平区文旅农商体产业融合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文旅活动及演艺项目。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公告发布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资金支持。经综合评定符合标准的文旅活动、文旅演艺项目,将根据评审结果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2.经认定的各申报主体,其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已享受区级其他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原则上采取“后奖励”的方式,针对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事项予以资金支持。

四、申报主体与条件

1.依法在昌平区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2.拥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与文旅活动、文旅演艺相关。

3.在促进昌平区文旅活动、文旅演艺发展方面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

4.符合《昌平区促进文旅农商体融合发展的支持办法》政策要求。

5.信用良好,在信用方面无不良记录。

6.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在指定平台(https://survey.work/s/fZZZSC99)的申报入口处填写申报书。

2.基本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任职证明文件、近年单位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财务报告、信用证明等文件。

3.文旅活动项目申报材料:

(1)开展庙会、灯会、游园会、艺术节、戏剧节、音乐节、演唱会、动漫节、魔术节等各类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需提供活动接待人数证明,如公开发布的活动宣传链接、活动报告等,及企业文化、体育、娱乐行业营业收入证明文件,以及企业利润表中的文化、体育、娱乐行业营业收入部分;对于引进大型文旅节庆项目,累计售票总人数达到2万/3万/5万人次以上的,需提供售票数据证明,如该活动售票收入证明文件,系统售票记录等;对于推出“文旅节庆活动+酒店”联票促销活动,需提供总售票人数不低于2万人次的售票数据证明,如该活动售票收入证明文件、系统售票记录等,以及售出200张以上“文旅节庆+酒店”联票的证明文件,如联票售票收入证明文件、系统售票记录等;“景区+节庆”融合发展项目,需提供接待人数不低于1万人的售票数据证明,如该活动售票收入证明文件、系统售票记录等,以及景区引入文旅节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演艺赛事活动,需提供赛事影响力、赛事参加地区范围、宣传力度及经济贡献的证明文件,如公开发布的活动宣传链接、活动报告、赛事收入等。

(2)对开展导游技能竞赛、文化创意设计竞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比赛等文化旅游行业相关赛事的项目,需提供参赛人数超过200人的证明文件,如公开发布的活动宣传链接、活动报告,若其决赛阶段能够吸引市级及以上媒体进行现场直播或报道,需提供现场直播链接及报道内容发布链接,以及能证明赛事总投入金额的文件,如各类供应商合同;对于企业开发夜间灯光秀、夜景观光、沉浸式体验、夜间啤酒节等夜间文旅消费项目,需提供活动现场照片、活动报告、活动宣传发布链接等,以及单个项目销售收入达5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收入证明文件。

(3)对于引进并成功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

国家级赛事:提供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3000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2万人次(其中来自京外的参与者比例不得低于10%)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1万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3万人次(其中来自京外的参与者比例不得低于20%)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

市级赛事: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1000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5000人次(其中来自区外的参与者比例不得低于30%)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2000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1.5万人次(其中来自区外的参与者比例不得低于50%)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

区级赛事: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500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1500人次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参赛人数达到或超过800人,或累计观众人数达到或超过3000人次的证明文件,如参赛名单、售票记录、售票系统截图、售票收入等。

对于串联区域文旅资源,开发“体育+文旅、体育+酒店、体育+商业”等融合项目,需提供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相关投资合同,打款记录等,以及参加人数为500人以上的参赛名单等。

(4)对于举办民俗演艺、灯会庙会、光影秀、啤酒节,开发夜景观光、沉浸式体验等夜间文旅消费项目,需提供单个项目年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或5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文件,如本项目举办期内,在活动现场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商户租赁合同、商户营收统计、门票收入、广告收入等全部产生于本项目的收入证明文件。

4.文旅演艺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文件、微电影短剧成片与昌平区的关联证明、在主流视频播放平台上的播放证明,以及播放量、点赞量、媒体报道等数据报告;对拍摄场地首次改造升级的专项审计报告、投资合同等;对昌平区产生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2)符合市级演艺新空间标准的官方认定文件、主题资质证明、改造前备案与标准证明、升级改造专项审计报告、改造前后对比图片等;演出报备/批复文件、演出合同及售票场次、演出观看人次统计记录、售票记录等佐证文件。

(3)演出剧本/剧照,首年超过30场商业演出场次及售票收入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途径

请申报企业进入指定平台(https://survey.work/s/fZZZSC99)的申报入口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