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下列破坏行为: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五)严禁擅自移动或损毁自然保护区界标。
(六)其他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及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核心区、缓冲区建生产设施或在实验区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根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举报与监督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或当地人民政府举报。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举报电话:0883-6630237,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883-6630235
特此通告。
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镇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30日
附件:镇康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