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识缺失,首要责任在滑雪场运营方。滑雪属于高风险运动,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是保障游客安全的基础防线,一旦缺失,事故风险便会陡增。
滑雪场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国家标准
GB/T 43701-2024
,滑雪场必须在雪道和索道起点处设立难度等级和长度标识,并且每间隔200米应设置当前里程标志及救援电话标识。此外,安全标识系统还应包括:
多语言安全须知(中英双语,字体高度不低于10厘米)危险区域的闪烁LED警示灯或语音提示装置应急指引系统,如每100米设置的荧光导向地标
如果滑雪场未按这些标准设置标识,导致游客因“不知情”而受伤,就构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法律观点明确指出,
若滑雪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警示,比如雪道有坑洼未设置明显标识而导致事故,滑雪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
在具体事故中,例如安全员救援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后续游客因视线盲区连续掉落,这直接反映了现场管理的疏漏。
除了滑雪场自身,相关监管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文旅、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会进行联合检查,重点之一就是查看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完善。
例如,在永靖县的冬季文旅安全联合检查中,检查组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现场反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警示标识。
类似的检查在其他地区也有开展,玉泉区在专项检查中就曾发现
部分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
的问题,并现场要求整改。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这种常态化的监督职责,对标识缺失问题“视而不见”,那么就是监管的缺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遵守雪道规则,如“前方优先”、“控制速度”根据自身水平选择相应等级的雪道(初级绿道、中级蓝道、高级黑道)注意并重视现有的安全警示标识
但关键在于,“自甘风险”绝不等于滑雪场的“免责挡箭牌”。
这项规则的前提是风险已被明确告知
。如果因为滑雪场根本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导致滑雪者误判风险(比如新手误入未标识的高级道),那么由此产生的伤害,主要责任依然在滑雪场。
确保滑雪安全,需要运营方守住底线、监管方压实责任、参与者提高警惕。当警示标识缺失时,追责的起点,永远是滑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