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合作市公安局
关于合作市未开发区域禁止穿越、宿营
等活动的通告
广大游客朋友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有部分户外运动、探险爱好者擅自组织进入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区域进行穿越、宿营、野炊、探险等活动,还存在攀折、采挖珍稀保护植物、伤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对保护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动植物保护造成很大的隐患和困难。同时,由于地势复杂、气候多变、高山缺氧等因素,对户外项目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免遭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包括且不限于: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南藏族自治州称谓:阿尼念卿山)及其他未开发区域。
二、禁止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徒步、登山、野炊、宿营等活动;
2.在未开发区域开展野外生存、攀岩、漂流、溶洞探险等高风险活动;
3.在户外进行破坏生态环境、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4.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标识、搭建临时设施等改变地貌的行为。
三、相关责任
1.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个人和单位,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因穿越或其他人为活动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因穿越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等事故,由组织穿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通告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合作市公安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