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27年,全省培育3000个以上乡村旅居重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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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云南是指省外客人以旅游休闲、度假康养、“移动”办公、户外运动等为目的,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到云南省内居住两周以上、一年以内的行为。为把旅居云南培育成为云南旅游的升级版、乡村旅游的新空间、乡村建设的新方向、文化传播的新通道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好方式,加快推动云南旅游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三年行动。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以组织化为基础,把旅居云南作为全省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文旅产业发展的大事,以乡村和城镇为主战场,突出乡村旅居这一重中之重,充分激活乡村发展新动能,发挥乡村资源新优势,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把云南建设成宜居、宜业、宜养、宜游的旅居目的地。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制度建设、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推动旅居云南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主客共享。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加强旅居公共服务配套,不断提升旅居产品服务质量,加强旅居社会治理,增强主客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坚持规划引领、特色发展。强化规划引领,立足地方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各地自然、文化、历史等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居产品。

坚持典型引路、试点先行。总结推广“六郎城”、“土瓜冲”、“曼海村”等一批立得住、叫得响、能复制、可持续的旅居云南先进典型,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开展试点,再探索一批好经验、好模式。

在重点发展乡村旅居的同时,统筹好城镇旅居、度假旅居、医养旅居、养老旅居、文艺旅居、体育旅居、边境幸福旅居等旅居业态。2027年,全省培育3000个以上乡村旅居重点村;引培一批旅居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旅居云南“样板房”;以2023年旅居云南人数为基数,年均增长15%以上。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落实以下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以云南乡村发展布局、城镇化空间布局为基础,结合“两线一带一区”旅游格局,促进旅居市场需求与乡村全面振兴、新型城镇化和文体旅、医康养资源供给的有效衔接,分类型、分层级、分领域、分市场、分需求、分客群优化旅居云南空间布局,形成不同资源打造不同主题、不同区域培育不同业态的发展格局。将旅居云南纳入“十五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和各类规划,做好规划衔接,统筹推动实施。2025年上半年编制完成旅居云南发展规划。

(二)试点示范先行。以乡村旅居为重点,深入挖掘旅居业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旅居云南典型案例,总结发展的措施、路径、亮点、成效,编印案例汇编供全省参考借鉴。坚持试点先行、蹄疾步稳,在全省范围内遴选10个村、10个城镇作为旅居试点,进一步创新发展、探索模式。

(三)建立标准体系。2024年启动编制旅居云南行业服务规范,2025年上半年初步建成旅居云南标准体系。支持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旅居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登记,充分发挥协会在标准制定、行业自律、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区分不同季节、价格、档次、内容,推出专业化、定制化旅居产品,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助推精细化、实现品牌化。

(四)创优服务质量。针对旅居客群需求,以乡村生活空间、城镇居住空间为核心,统筹整合“吃住行游购娱”,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居家服务、医疗健康、运动娱乐、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一站式、智能化”服务。2026年,旅居试点基本实现智能化服务

(五)加强公共服务。推进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针对旅居人群分类提供健康管理和多元化旅居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旅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为旅居客提供旅居点平等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鼓励支持村镇依托有条件的旅居住宿接待单位,开办服务村镇居民、工作人员和周边旅居客群的“邻里小食堂”。拓展完善文化礼堂、村镇戏台、文化广场、非遗传习场所等功能,打造村镇居民与旅居客群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逐步建设旅居社区“15分钟”生活圈。

(六)激活经营主体。坚持招大引强与培优扶强相结合,积极引进实力强、有情怀的旅居企业,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整合优质旅居资源,投资参与旅居云南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村镇,依托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聚焦开发运营旅居住宿、餐饮、购物、出行等项目和服务。支持引导房地产企业与专业旅居企业合作,通过改造利用存量商品房,培育城市旅居服务新场景。

(七)拓展客源市场。发挥避寒避暑气候优势,在巩固东北、西北、川渝等重点客源市场的同时,拓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客群市场。探索与各省(区、市)职工疗休养合作与联动,分类分区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在云南挂牌认定职工疗休养基地,组织职工来滇开展疗休养活动。通过与相关省(区、市)建立旅居联盟,培育旅居服务机构,开发旅居体验线路,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吸引更多省外银发群体、数字游民等来滇旅居。

(八)提升社会治理。旅居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发挥属地基层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通过党建引领增强组织力,推动各项社会治理措施落实落地。激发旅居客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加强道德建设,促进和谐旅居社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旅居基层社会治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精准服务和精细管理。坚持主客共享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主客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加大品牌宣传。以“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旅居云南”为主题,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构建旅居云南宣传矩阵。拍摄制作旅居云南系列宣推作品,在各类主流媒体、社交平台进行集中投放,提高旅居云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强与网络媒体平台合作,支持各类社交平台和自媒体分享推广旅居云南体验。选聘“旅居云南推荐官”,发挥旅居客耦合效应,让更多旅居客成为旅居云南的宣传员和带动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旅居云南工作机制,加强对旅居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研究解决事关全省旅居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困难问题。督促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围绕旅居云南提供政策支撑,加强服务保障。督促指导各州(市)落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高质量推进旅居云南各项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分头负责八个业态的具体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优化资金配置,统筹利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支持旅居云南发展中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旅居云南建设。

(三)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提升信贷及支付服务水平,为旅居产业融资提供符合行业特点的轻资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旅居人群消费提供信用贷款、旅游便捷支付等专项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为旅居人群提供“保险+康养”等多元化产品,满足旅居人群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保险需求。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普惠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为旅居产业和人群提供“小、短、快、灵活”的贷款服务。

(四)强化医疗保障。将旅居市场的康养机构、养老机构等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开通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对旅居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根据本人申请由旅居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其纳入健康管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旅居地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鼓励旅居地采取医疗机构办养老、养老机构办医疗、医疗与养老机构签约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完善旅居地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体系,支持县级公立综合医院设置独立的老年医学科、县级中医医院加强老年病科建设,支持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建设。

(五)完善居用政策。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支持鼓励农户将合法拥有的闲置房屋,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用于发展旅居业。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行政审批,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和建造安全,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有效利用已建成住宅、商办、物业等存量房资源支持旅居产业发展。

(六)强化统计分析。以旅居客群的人数、消费、结构、分布等要素为重点,通过有关方面的数据集成分析、抽样调查等手段,构建旅居数据模型,2024年底制定出台科学、统一、规范的旅居云南统计办法。强化数据分析运用,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数据支撑和有效信息依据。

(七)加强人才引培。规范并加快培养旅居管家、康养护理、市场营销、管理运营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旅居云南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开展旅居创客行动,引导和支持返乡人员、专业人才等从事旅居服务业。鼓励文艺、科教、工商等人士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参与旅居云南建设。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银龄医师”“艺术名家”“科教专家”“工商巨贾”等,为旅居云南作贡献。

(八)强化督促指导。将旅居云南发展目标和相关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加强对旅居云南发展规划实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等情况的督促指导和评价评估。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旅居云南发展目标加快推进。(旷世奇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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