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和办法,取消张海荣等4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20条第5款规定,决定取消张海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根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决定取消张立兵、张作奇、张炎东3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记者了解到:为健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提高省级传承人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文旅厅于2022年制定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0条第5款内容为: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第20条第4款内容为:无故不履行传承义务,歪曲、滥用其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连续两年未开展授徒活动的。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