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5起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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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据江西文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江西省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昌市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自然人招徕一批旅游者参加新疆旅游。经查,该自然人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招徕23名旅游者参加包价旅游活动,并通过转交游客团队至南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获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0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自然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抚州市曾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反映抚州市某随团导游在旅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经查,2025年10月,随团导游曾某某在“望仙谷+葛仙村二日游”旅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当事人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2月,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曾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曾某某的抚州市某国际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萍乡市查处刘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10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导游证为湖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萍乡某景区自驾游旅游团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九江市都昌县查处曹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11月,都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举报当事人曹某未取导游证擅自提供导游服务。都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询问,发现曹某于2023年11月底提供了两次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都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春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11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线索反映宜春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组织旅游活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组织71名游客开展了“温汤-竹海槽下村-樟树庙-仰山栖隐寺-郑谷草堂-南惹古村-栖隐谷”旅游活动,但未与7名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1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