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1.游客退团概不退费,或收取高额违约金
常见表述:“一经报名,不退不改不换人”“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日(包含2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此条赋予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单方设定不退费、超高违约金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2.旅行社取消行程仅退团费,不承担任何赔偿
常见表述:“因人数不够取消行程,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此条款中旅行社仅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条款3.行程仅供参考,旅行社可随意调整,不承担责任
常见表述:“行程以实际安排为准,与宣传不符旅行社不负责”“我社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有权调整参观先后顺序”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由此可见,行程属于合同核心内容,擅自变更属违约,不得以“仅供参考”等条款免除责任。
条款4.人身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常见表述:“游客人身伤害、财产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一切以保险为准”“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可见,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全部推给保险。
条款5.强制购物、强制自费
常见表述:“必须参加指定自费项目,不参加需补车位费、服务费”“行程中自费项目必须参加”
点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由此可见,强制购物、强制自费条款严重违法。
条款6.人员不足可随意转团、拼团,游客必须接受
常见表述:“人数不足旅行社有权转团,游客不得拒绝,原社不再担责”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此可见,转团、拼团必须经旅游者同意,未经同意转团属违约。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组团社需承担责任。
条款7.不可抗力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游客承担
常见表述:“因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增加费用由游客自理。”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应合理分担,旅行社全部转嫁给游客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8.单房差强制收取,不拼房必须付费
常见表述:“如无法拼房,游客必须支付单房差,否则不予安排住宿”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由此可见,单房差应协商确定,旅行社不得单方面强制收取,更不得以拒付单房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条款9.投诉必须当场提出,返程后不予受理
常见表述:“所有问题须在旅游期间提出,返程后概不处理”“只能协商解决,不得投诉、仲裁或诉讼”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依法享有法定维权途径与时效权利,旅行社单方缩短维权期限、排除法定维权途径,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条款10.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
常见表述:“本合同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最终解释权”是典型的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争议、公平交易等核心权利的霸王条款。
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示广大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纠纷,游客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新疆文旅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