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商洛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现就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导游执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伪造、转借、冒用导游证行为,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在带团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及相关电子身份标识,未携带合法有效的行程单等资料。
2.执业过程中有损害国家形象、民族感情的言行,对游客进行言语侮辱、威胁、恐吓等不文明行为,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随意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服务等行为,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
3.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诱导等手段强迫游客消费,收受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商家等给予的回扣、佣金、人头费或奖励费等不正当利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二)旅行社强制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1.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招徕、组织、诱骗游客参团的“不合理低价游”,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零负团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在旅游产品宣传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包括夸大旅游服务内容、虚假承诺旅游体验,对旅游行程中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关键信息进行不实宣传误导游客,在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强制消费暗示,或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诱导游客额外付费。
3.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因游客不购物或消费“不达标”而甩团、中止服务。
4.未依法依规向导游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导游接待未支付费用、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不合理费用。
(三)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旅游购物场所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强迫、欺诈、诱导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场所未遵守商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码标价有关要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3.旅游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勾结,通过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游客消费。
(四)在线旅游平台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或个人通过平台发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格的旅游产品广告和信息,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或以“政府补贴”“尾单甩卖”等虚假营销噱头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以获取利益。
2.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业务许可范围,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线上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或为无资质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
3.企业或个人诱导、欺骗游客在平台外进行交易(如添加私人微信、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定金或团款),以规避平台监管,增加游客维权。
4.在线旅游平台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合理的搭售,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
(五)其他旅游企业和导游违法行为
二、线索受理方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914-2335306
邮箱:
三、注意事项
1.举报人提供线索时,应如实反映问题,提供具体涉事时间、地点、涉事主体名称、涉事事件经过及相关证据(合同、照片、视频、付款凭证等)。
2.鼓励实名反映线索,便于核查反馈。举报人需对线索真实性负全责。严禁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违者将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责。
3.受理部门将严格遵照保密规定,对举报人员信息和举报内容全程严格保密,坚决杜绝信息泄露、打击报复等行为,全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