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源地确定与名录管理
(一)确定标准:水源地需符合水质标准、水量满足需求、适宜划定保护区等条件,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二)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及保护区范围。县级以上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批确定;县级以下名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保护区划定与保护要求
(一)保护区划定:根据水域特点和安全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跨县(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分级保护措施: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二级保护区:除准保护区规定外,还禁止:1.设置排污口;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5.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6.建造坟墓;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级保护区:除上述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住宿、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质钻探、隧道挖掘等活动需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水源。
六、水源地风险防控
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时应避开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规范应急事件处置,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应急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水源安全和饮用水供应,加大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建立环境档案制度。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
《条例》严格根据上位法规定,分别对破坏保护设施、违法运输危化品、违反禁止性规定、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依法履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