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规划通则》实施:增设“旅游规划类型”、明确调查研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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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新修订的《旅游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正式实施,代替2003年实施的原有《通则》。《通则》在调查研究、规划类型、评审机制等方面作出多项调整,增加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类型、专题规划的编制任务有关要求,也将“前期准备阶段”更改为“调查研究阶段”,旨在回应旅游业态多元化发展需求,推动旅游规划从“模板化”向“因地制宜”转变,提升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社会接受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参考和标准指引。

回应多元化的旅游需求

《通则》在引言中指出,旅游规划作为国家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类型,是优化旅游业资源要素配置,促进旅游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考虑到这一标准发布实施20年来,国家发展规划体系出现重大调整,旅游业发展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对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有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旅游规划的需要,有必要修订完善。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通则》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主要起草单位为文化和旅游部、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通则》提到,此次修订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包括多项技术变化。

其中,《通则》增加了“旅游规划类型”一章,增加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类型,更改了旅游区规划的类型;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增加了专题规划的编制任务有关要求;在“旅游区规划”中增加了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投资估算、流量管控等旅游区规划的技术要求,更改了必备的图件内容要求。

具体来看,在旅游发展规划类型方面,《通则》规定,旅游专题规划包括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以及适应“旅游+”“+旅游”发展需要的冰雪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规划。在旅游区规划类型方面,《通则》提到,旅游区规划包括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以及其他承担旅游功能空间的旅游规划。

北京联合大学特聘教授、《旅游学刊》执行主编张凌云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早期旅游规划多侧重于资源开发利用。随着旅游业态不断丰富,单一的总体规划已难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发展需求。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专题规划,实际上是针对具体产品的规划,涉及多部门协作,若试图用一套通用规划覆盖所有内容,将难以落地实施。因此,《通则》内容的增加,正是为了回应旅游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张凌云还指出,旅游规划综合性极强,既涉及空间、产业,又涉及人员流动,与一般的产业规划不同,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同时,随着旅游业态不断丰富,许多其他行业的从业者跨界进入旅游行业,他们对旅游行业的基础性规范缺乏了解,亟须明确的行业标准引导。因此,《通则》既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指引、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又反映了行业发展愿景。

避免规划“套路化”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通则》还将“前期准备阶段”更改为“调查研究阶段”,规定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收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外来游客、当地居民等相关利益方对旅游发展和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规划编制团队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应参与实地考察和现场调研。

张凌云指出,《通则》将原有的“前期准备阶段”改为“调查研究阶段”,意在解决当前旅游规划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套路化”现象。过去不少规划依赖模板化作业,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导致规划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则》规定的深入实地调研、了解当地情况,能够督促相关人员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避免盲目复制粘贴其他地区的经验。

此外,《通则》在“旅游规划评审”中增加了“评审结论与意见”的规定。

张凌云提出,《通则》明确评审应立足于旅游规划的合同约定,评审组委员作为“第三方见证人”,评估乙方是否完成了甲方委托的规划内容。同时,该条规定与前述“收集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有助于保障甲方、乙方以及旅游规划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张凌云进一步分析,在调研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纳入社区居民等群体的参与。他表示,许多规划在落地后才会逐步表现出对当地居民的影响,但居民在规划阶段既不知情也无法表达诉求,容易引发后续矛盾。

“因此,按《通则》规定完善调研和评审环节后,既能保障程序公正,也能提升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接受度。”张凌云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关子辰 牛清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