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体育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旅游和户外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19条明确禁令,划定旅游和户外活动“红线”。
《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严格遵循各类保护地总体规划,不得超核定游客承载量接待。同时,不得进入冻土塌陷区、无人区等危险区域及在自然保护地未对公众开放区域、时段、线路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不得无视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标牌、警示公告等擅自进入,防范生态破坏和安全风险。青海野外危险区域多、地形复杂,擅自进入极易发生危险且救援难度大。
不得违法违规组织徒步、露营、车辆越野、探险、穿越等活动,杜绝私设景点、非法经营旅游项目等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不得在各类水域进行游泳、垂钓、漂流等水上活动,防火期及非指定区域严禁生火、吸烟、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严防火灾破坏生态。
不得惊吓、追逐、投喂、引诱、接触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鸟巢、兽穴、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动物栖息地。不得干扰藏羚羊、藏野驴、黑颈鹤、雪豹等野生动物栖息、繁殖、迁徙、育幼等自然行为。夜间观察或拍摄野生动物时不得使用强光照射,不得惊吓动物或干扰其正常栖息。不得非法砍伐林木、采挖破坏野生植物及采集、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不得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冻土、冰川等自然生态系统,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
不得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污水、废液、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不得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塑料等固体废物。不得破坏或移动界桩、警示标识及保护监测管理等设施设备。同时,严禁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从源头遏制违规行为。
编辑: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