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大民生实事整治要求,严格贯彻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导游执业乱象
1.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导游证;
2.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3.不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甩团;辱骂、威胁游客;
4.向游客兜售物品或索取小费;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对保健类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诈骗老年游客;
5.在讲解中掺杂庸俗、迷信、低俗内容或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论。
(二)强制消费行为
1.旅行社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旅游产品;
2.旅行社以承诺、欺骗、隐瞒事实等方式,诱导游客签订不规范或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旅游合同的行为;
3.旅行社、导游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主体串通,通过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旅游者消费,并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的行为;
4.导游擅自压缩游览时间、刻意延长购物或自费项目时长的行为;导游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夸大宣传等方式诱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1.通过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社交平台非法网络招徕行为;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为便于广大游客和市民反映问题,现设立以下统一接收渠道:
1.举报电话:0543-5300968(工作日08:30-11:30;14:00-17:30)17854387886(24小时受理)
2.举报邮箱:hmly5300968@126.com
3.信函邮寄地址:惠民县文化和旅游局(惠民县环城南路108号)
社会各界、游客朋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均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
三、举报要求
为便于开展违法线索快速查办,请举报人在举报问题线索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问题发生时间、地点、对象和主要事由等),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得虚构、夸大事实及诬陷他人。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温馨提示
旅游市场秩序不仅关系着城市的形象,更直接影响着旅游者的出行体验。我们将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强化日常监督,进一步提升全县旅游服务质量。请广大游客出游时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旅游合同,警惕低价陷阱。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积极提供线索,共同为打造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