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丽江XX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柳州XX木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虚开金额高达353.98万元、税额46.02万元,价税合计400万元整,借“发票买卖”充抵进项、侵蚀增值税税基。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金税系统票货分离风险模型,锁定木材进项与酒店经营耗用明显不符的异常指标,结合资金回流痕迹和物流信息空转证据,精准查实“无货虚开”链条,最终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西南区域裁量基准,对其处以罚款23.51万元。
丽税一稽罚﹝2026﹞X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丽江XX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35,103.2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4-1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罚款235,103.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与柳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柳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发票金额3,539,823.00元,税额460,177.00元,价税合计4,000,000.00元,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虚开金额为3,539,82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二十七项第三档“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