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云南丽江市古城区政府官网公布一则关于《古城区金山街道“11·13”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13日00时39分,古城区物流园区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丽江库内,2名工人在加工改性沥青过程中中毒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经调查组认定,“11·13”中毒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分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栾某无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导致栾某在进行改性沥青生产加工任务过程中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死亡,是一起中毒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间接原因有两点:一是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丽江库时,未按原公司生产设施设计在沥青发育罐上方安装集气罩及离心风机,未安装沥青烟废气治理设施,导致在生产改性沥青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倒流至生产厂房内。
二是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王某某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丽江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符合公司丽江库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符合公司丽江库实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公司丽江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丽江库工作场所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在责任处理方面,事故调查组建议:死者栾某在此次事故中为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责任;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为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罚;云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处罚。
审核:马翔宇 编辑:胡霈霖 校对: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