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防城港发布
为持续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现将防城港市第一批旅游行业乱象、强制消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2025年8月,导游邹某通过某平台开通用户名为“越南旅游签证咨询”的个人账号,以咨询代办护照签证业务为由变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邹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东兴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邹某作出处罚款17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切勿轻信个人账号的低价导游、签证代办服务,务必通过正规旅行社参加旅游活动,确认导游资质,避免遭遇服务无保障、行程随意更改等问题。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无证导游带团
2025年2月,游客许某等2人通过杨某报名参加某旅游团,杨某将该业务转交唐某,唐某又转交梁某操作,梁某将许某等2人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游客拼团,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提供导游服务。杨某、唐某、梁某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招徕、转包并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唐某处罚款10000元,没收梁某违法所得4759元,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消费提醒:游客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户外俱乐部、微信群、房地产销售企业、保险企业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
案例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2025年1月,游客瞿某等3人在防城港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团,旅游行程出发前,防城港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程出发后,游客翟某收到防城港某旅行社发送的《境内旅游合同》,在《境内旅游合同》上载明的是南宁某旅行社履行合同,实际上委托北海某旅行社履行合同。防城港某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防城港某旅行社作出处罚款3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周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应核实签约社与实际接待社是否相符,如不符,游客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交由他人接待属违法行为。
案例四: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游客报名参加越南某旅游团,该旅游团领队为邓某,在旅游行程期间,领队邓某要求游客向越南导游和司机交30元/人的小费。其行为属于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邓某处罚款1000元。
消费提醒:领队、导游不得强制索要小费,游客有权拒绝,遇强迫缴费、变相索贿要保留录音录像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