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涉旅经营者:
我市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价格自律。
各涉旅经营者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落实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不得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不得
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严禁价格欺诈。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不得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不得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不得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不得
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先提价后打折;
不得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不得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
不得
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不得
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不得
线上低价预订线下坐地涨价。
四、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
不得
擅自涨价或降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在核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并公示价格标准及优惠政策,
不得
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保险,
不得
价外加价。
五、主动自查自纠。
各涉旅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市民和游客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请妥善
保存票据
、
电子支付凭证
、
微信聊天记录
等证据,及时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