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权威解读:合法转团有前提,擅自拼团必追责
一、明确适用前提:仅针对 "未达成团人数" 这一种情形
本条法律规制的核心场景,是旅行社收客后因人数不足无法按原计划发团时的处理规则,并非允许旅行社任意转卖游客、随意拼团。
唯一合法转团事由:仅当团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成团人数、无法正常出团时,旅行社才可以考虑转团。
严禁情形:旅行社为赚取差价、压缩成本,在团队已达发团人数的情况下,擅自将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或与其他团队强行拼团,均属违法违规。
二、合法转团、拼团的两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必须书面同意
这是最关键的法定程序。即便因不成团需转团,旅行社也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告知书等),口头承诺、默认、事后追认均无效。
游客明确拒绝转团的,旅行社不得强制转团,只能按规定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拼团(多家旅行社联合收客、合并发团)同理,必须事先书面告知游客并获同意,不得隐瞒拼团事实。
2.责任主体清晰
经同意合法转团后,法律明确责任划分:
组团社(签约社):对游客全程承担全部责任,不因转团而免责。
受托社:对组团社负责,若服务缩水、行程违约,游客可直接向签约的组团社维权。
三、违规后果: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双重追责
民事违约责任(游客维权)
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有权主张违约金。游客解除合同的,未出行的全额退还团费;已出行的,退还未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如住宿降级、景点取消、额外支出)的,旅行社需补足赔偿差额。
行政法律责任(执法查处)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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