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遇到这些乱象?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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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文旅市场秩序规范提升年活动,切实整治我市旅游市场无证经营、强制购物、虚假宣传、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层层转包、以购养游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游客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社会认可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我市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什邡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线索,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重点受理旅游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导游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导游证过期未换发,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从事导游服务的行为;

2.伪造、转借或冒用导游证的行为;

3.导游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恐吓、侮辱、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行为;

4.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明示或暗示索要小费的行为;

5.导游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者给予的回扣、佣金、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项目、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二)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游招徕、组织、接待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旅行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将旅游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主体,克扣服务费用的行为;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4.以“纯玩团”名义招徕游客,实际安排购物、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5.以免费旅游、购物送旅游、康养老年团、保险团等形式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

6.压缩游览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消费,诱导购买高价、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7.以诱导、欺骗、恐吓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

8.旅游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相互勾结,返还回扣、人头费诱导消费的行为;

9.购物场所采取“人盯人”推销、包厢洗脑、关闭出口、限制离场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的行为;

10.不与游客签订合同、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未明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自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的行为;

11.未按合同履约,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恶意甩客的行为;

12.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层层转包导致服务降标、行程变更的行为;

13.组团社未足额支付地接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接待费用的行为;

14.租用无资质、未投保、未安装定位装置的车辆开展旅游运输的行为;

15.委派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

(三)在线旅游平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私自招徕游客,或为无资质主体提供撮合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旅游信息、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虚构景点、夸大标准、隐瞒购物安排、虚假价格承诺的行为;

3.诱导游客平台外交易、向个人账户转账,规避监管、增加维权风险的行为;

4.利用技术手段不合理搭售、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2.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旅游经营、旅游招揽等行为;

3.借宗教名义诱骗或强迫游客消费、购买宗教相关商品的行为。

二、线索受理时间及方式

(一)受理时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长受理时间,将另行发布补充公告。

(二)受理方式

1.举报电话:0838-8216142(什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现场举报:前往什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112号)102办公室现场反映旅游行业违法违规问题。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举报投诉、提供的线索应包含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受理范围主要为征集内容中明确的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问题线索请依法依规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二)投诉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投诉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投诉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核查反馈处理结果。我局依法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保障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 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作出裁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的问题线索。

2. 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

3. 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

4. 反复投诉举报且已依法依规处置回复、无新的事实依据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

(五)受理部门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将依法依规向其他部门移送或告知举报人相关救济途径。

特此通告。

什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