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非法网络招徕”相关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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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在线旅游领域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旅游行业各类侵害游客权益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网络招徕”相关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在线旅游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自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各类网络渠道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包价旅游预付卡,通过发布攻略、笔记、评价等内容招徕或变相招徕游客参团并收取预付款项等违规经营行为。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但未在账号主页及产品详情页等显著位置标明主体资质信息的行为。

(二)发布招徕信息未标明实际组团社信息,诱导游客脱离平台私聊;线上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未标明组团社和地接社信息;在直播间等网络渠道销售其他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未提供组团社委托代为招徕的证明材料等行为。

(三)通过发布“政府补贴”“扶贫惠民”“活动酬宾”“保险理财客户专享”“购物赠旅游”“免费旅游”等虚假优惠信息、设置模糊条款淡化掩盖购物消费项目、捏造夸大车辆住宿餐饮标准等方式,诱导游客购买包价旅游产品的行为;冒用其他旅行社名称或注册商标,违规开设网络平台账号进行招徕的行为。

(四)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交由或拼团至其他旅行社接待,导致游客线下参团时,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形下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订“货不对板”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五)在线旅游平台对网络招徕产品及相关经营者资质信息审核不严,为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提供发布、推广、交易渠道的行为。

二、线索提供方式

(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提供真实、客观、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可附照片、录音、视频,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缴费凭证(截图)、购物发票等佐证材料,注明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以便及时沟通和反馈处理结果。

(三)受理范围必须为非法开展网络招徕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请依法依规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我们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公告。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0日

文字:孟繁亮

校对:杜天歌

审核:程小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