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座行为对普通消费者构成歧视性限制(专家观点)
航司机票锁座并非“商业模式创新”,而是对合同义务的拆分。客运合同客体的核心是运输服务及附随的座位使用权益。消费者支付票款后,即与航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航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提供符合合同
航司机票锁座并非“商业模式创新”,而是对合同义务的拆分。客运合同客体的核心是运输服务及附随的座位使用权益。消费者支付票款后,即与航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航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提供符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