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跟团游 饱受老年群体外出旅游的青睐!大爷大妈们省心出游,一路上有说有笑,结对拍照,不亦乐乎。但跟团旅行,也有着独特的烦恼......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何某、罗某等9人与某旅行社洽谈并报名参加长江三峡旅游事宜。
双方沟通确认后,9人分别支付旅游费,旅行社收款后向9人分别出具《收据》。
后该旅行社未按约定时间组团前往目的地,双方产生纠纷。经某文旅局调和,旅行社负责人古某向9人形成《退款承诺》,承诺于2023年11月15日前退款:
后文旅局多次联系古某按期退还款项,古某却拒绝接听电话和出面协商。迟迟未收到退款,何某、罗某等9人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及其总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 2023年8月 ◑
快要到出发时间了,具体的行程可以发来看看吗?
xx旅行社哦,这边公司有些事情,暂时无法出行了。
钱都交了,现在不能去了?退钱!
xx旅行社好的,过段时间我们会依次退款。
◐ 2024年1月 ◑
怎么还没有退款呢?
法院审理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罗某等9人与某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旅行社原因,9人未能出行,且旅行社负责人古某也作出了退款承诺,故对9人要求退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退款金额,按照实收金额退还。
关于该旅行社总公司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某旅行社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何某、罗某等9人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故在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时,由总公司某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❶ 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查看公司是否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登记的许可经营范围。
❷ 在确定行程后,游客要及时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一旦旅游时发生意外或纠纷,它是最有力的权益保障凭证。
PART 02.
公园、游乐园等场所是老年人外出游玩放松身心的热门选择。这天,某游乐园内一名老年游客却因秋千断裂受伤致残,引发了一场关于“谁该为意外买单”的争议。
案情简介
58岁的张某购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在秋千上玩耍时,上方钢铁支架突然断裂,导致张某胸椎压缩性骨折伴骨挫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认为,游乐园未对损坏的秋千设置禁用标志或安排人员阻止使用,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将某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2.82万元。
游乐园辩称,秋千周围已用警示条围挡,并张贴“严禁攀爬”标识,尽到了合理警示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秋千存在风险却仍使用,属“自陷风险”。
你们秋千都坏了还不修,连个禁止使用的牌子都没有,现在人摔成这样,必须赔!
游乐园负责人秋千早用警示条围起来了,旁边还贴了严禁攀爬,您家老人非要坐上去,我们也没法时刻盯着啊……
我以为拉个黄线就是装饰……哪晓得秋千会断!现在腰都直不起来,唉!
法院裁判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秋千的实际所有人系某游乐园,故张某所主张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为某游乐园,张某受伤应向其主张权益。
根据当日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伤者游玩时,坐在了一个拆除的秋千上(有警示标志)”,以及某游乐园提交的四张现场照片,能够证明某游乐园作为所有人,对涉事秋千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现场的环境、警示标志有清晰的认知,其放任自己坐在已经拆除并带有警示标示的秋千上,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对其产生的伤害应由自身承担责任。故,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老年人出游安全“三要三不要”:
⭕ 要仔细观察设施状态,远离破损、老旧设备;
⭕ 要主动阅读安全提示,遵守场地管理规则;
⭕ 要量力而行选择项目,避免挑战身体极限;
❌ 不要盲目相信“看起来没问题”,警惕隐蔽风险;
❌ 不要忽视警示标识,误将“围挡”当“摆设”;
❌ 不要过度依赖他人兜责,自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PART 03.
户外骑行,也是一种时兴的低碳生活方式,健康又便利。但需注意的是,若不绷紧“安全弦”,骑行时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那么,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维护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户外骑行的小华在经过一弯道时,跨越道路中间实线与对向车道上骑行共享自行车的小明发生碰撞,致小明当场死亡。
经鉴定,小明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小明的行驶速度介于32-34公里/小时之间,小华的行驶速度介于22-30公里/小时之间。事发地设置有限速15公里/小时等警示标牌。
我在急弯处因车速较快,难以在原车道转弯,于是借道转弯。发现对向骑共享单车的小明时已相距仅两三米,我紧急驶回原车道中线附近。对方突然向中线摇摆,因周边有行人,我试图转向其车道外侧避让未果,最终两车在对方车道中线处相撞。
小明骑的是共享单车,未佩戴头盔。事发前她说车把手有点高,也没有说车辆有其他问题。事发时两辆车车速都快,但无法估计速度。
事发地只有两条车道,中间是实线,小华上坡过程中超越了中线骑到了小明车道,与下坡的小明发生碰撞,当时小明就被撞飞了,起码飞了两三米才倒地。
法院裁判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在驾驶非机动车时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死者小明在对共享单车车况不熟、且自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骑行下坡路段时,未能有效制动,导致车速过快、车辆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据此,综合全案情况,因小明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小华责任,故确定由小华承担事故80%的责任。
由于小华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人,属于法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华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方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户外骑行要在限速内安全骑行,并佩戴头盔等安全设备,遇到险急路段,尽量下车推行。
若在行程中受伤,可以要求随行领队或工作人员协助就医、提供救护;如果非因自身原因受伤,第一时间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如沟通不畅,及时请求管理人员或报警处理。
此外,根据交通法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年龄小于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骑自行车上路,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还需注意的是,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也应当避免骑行上路哦!
供稿丨新都法院、成都国商法庭、中院民一庭
[ 转载请注明来源 ]
《执着》
三八妇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