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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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推进旅居发展,走出一条持续健康的文旅发展之路,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支持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以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为出发点,在村民自愿前提下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旅居发展。

(二)支持引进实力强、有情怀的市场经营主体整合优质旅居资源,按市场规律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支持旅居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当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能人就地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旅居发展。

(四)支持发挥茶叶、咖啡、花卉、果蔬、道地药材及温泉等资源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创新打造“场景+体验”的多种旅居业态,推动旅居同高原特色农业、医疗康养、休闲健身等联动发展。

(五)支持非遗、文创、采风创作、公益电影放映等植入旅居村(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流动图书馆、非遗工坊,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推动有条件的新华书店、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艺术家第二居所等文化场所有效整合,打造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发挥基层文化骨干作用,鼓励在旅居村(社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文艺活动。

(六)支持采用“轻介入、微改造、精提升”的“绣花”功夫,重点打造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的旅居村,重点打造保留城市原有地貌风光和街巷特色的旅居社区,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七)支持市场经营主体有序盘活长期闲置的旧厂房、仓库和老旧建筑等发展旅居项目。

(八)支持将旅居客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享受居民同等待遇;鼓励旅居客人参与各种消费业态运营和公共文化建设,有组织地发掘旅居客人中的专业人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推动旅居变旅创。

(九)支持持续优化人居环境,围绕旅居需求完善主客共享的公共卫生、共享食堂、特色餐饮、交通接驳、快递物流、公共安全等服务体系。

(十)支持统筹利用有关专项资金,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用于旅居设施配套、环境提升等,引导旅居市场化发展。

二、负面清单

(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措施建设旅居项目。

(二)不得违反世界自然遗产,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旅居项目。

(三)不得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化,严禁对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等“拆真建假”,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空间肌理、风貌特色、文化生态、景观环境,不搞千村一面。

(四)不得大包大揽、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搬出原住地,强迫农民“出村”、“上楼”。

(五)不得借流转之名改变农村宅基地、耕地良田和林地性质违规建设旅居项目;不得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到农村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家会馆(庄园)和小产权房等;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大棚房”搞旅居经营。

(六)不允许城镇居民、退休干部打着旅居之名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或占地建房;严禁“明租暗买、名租实售”或签订“长租约”变相转让行为。

(七)不得违背市场规律盲目举债建设旅居项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大公园、大广场、人造水景假山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得借旅居之名新建特色小镇、旅居小镇。

(八)不得突破环境容量、承载规模最大限制,盲目发展旅居影响当地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九)不得将未经安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房屋用作旅居经营。

(十)不得借旅居之名搞非法集资、利用传销等方式推出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扛牢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正负面清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旅居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旅居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市场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和审美观念水平,落实好“十个支持”和“十个不得”工作要求。

(三)加强典型引路。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加强正负面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纠治工作偏差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一批立得住、叫得响、能复制、可持续的先进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旅居云南”建设方向不偏、蹄疾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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