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餐饮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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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高品质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区餐饮业实际,现发布餐饮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码标价的基本含义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二、明码标价内容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参照以下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价牌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遮挡。

(二)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书写式菜单、点菜板)、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真实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消费者容易识别的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确保同一场所不同的标价形式菜品价格应当一致,并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

因海鲜价格较贵,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应当使用:元/个、元/只,元/斤(公斤)等清晰标价,不得使用××元/份模糊标识,若用“份”标识海鲜价格,需标注总价和数量/重量(例“椒盐皮皮虾:98元/份,20只/总重量≥500克”),或者现场有真实菜品菜模展示。

对于海鲜拼盘(蒸汽锅)类菜品,不得使用“豪华拼盘”“时令海鲜组合”(98元--398元)等模糊表述,需清晰标注拼盘价格以及拼盘内每种海鲜的品名和数量/重量(例“基围虾2只、鲍鱼2只、贝类100克”)。

(三)对于海鲜类等时令性强、价格变动频繁的菜品,应及时调整当日价格,不得以“时令价”等模糊语言进行标示。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项目,应明码标价,并在就餐前向消费者说明告知。例如,接受消费者要求,收取食材加工费、食材包装费、茶水费等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收费标准,消费者同意后再提供服务。

(五)对于需称重计价的菜品,应在现场过秤计量并经消费者确认,应当去皮称重,不得将包装、捆绑物重量计入海鲜净重。

(六)对于烟酒、饮料等商品,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七)在套餐服务中,应明确标明套餐的价格及所含菜品的内容、品名、数量等。

(八)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九)在打折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明打折的标准、方式、范围和具体菜品。若未明示或标示不清,则应按照总额打折计算。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表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十)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十一)实行餐前价格确认,在消费者点餐后未出菜前,应当出示消费清单或者明细(载明菜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主要内容),并经消费者现场确认。

三、加强价格内部管理

经营者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妥善保留消费清单或明细等账目资料,确保其可追溯性,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经营者可在吧台、点菜间、厨房等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全方位记录点菜、加工、结账等关键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一个透明、公正的消费环境。

四、加强餐饮业价格监管

辖区内被消费者投诉(含舆情)3次及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