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陵水热带林博园(大溪岭公园)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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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热带林博园(大溪岭公园)夜景。卢裕强 摄

关于规范陵水热带林博园(大溪岭公园)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

为加强大溪岭区域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守护优质景观资源,依法创建整洁优美的休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该区域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在陵水热带林博园(大溪岭公园)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严禁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烟头、纸屑、塑料瓶、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须将垃圾投入指定垃圾桶(箱);

(三)不得在大溪岭公园区域搭建临时设施、损毁植被;园区内种植户严禁无证采伐及采取林下套种蚕食国有林地;

(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观景平台、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不得将车辆驶入或停放在大溪岭公园区域,应遵守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山下指定区域,步行或乘坐游览车辆游览;

(六)不得在护栏、电杆、树木、景观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或乱涂写、刻画、喷涂广告标语;

(七)不得吊挂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拍照打卡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与自然植被;

(八)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禁止在大溪岭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不得放任家畜家禽啃食破坏园区内绿化植被;

(十)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开展任何建筑、建造活动;

(十一)严禁乱搭乱建,支杆搭棚,乱架设水、电、气等管线;

(十二)未经批准,严禁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在该区域内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建筑垃圾,破坏生态环境;

(十三)严禁携带明火进入大溪岭公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香烛纸钱及孔明灯等。

二、相关处罚规定的温馨提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甘蔗渣、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乱倒及乱丢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草坪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宠物随地便溺,饲养人未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大溪岭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事经营主体违规的,同步纳入信用监管;

(八)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展相应的施工建设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共建共治共享,强化监督引导

希望市民游客朋友自觉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文明游览习惯,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欢迎市民游客朋友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若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执法部门核查属实且依法应作出处罚,则视被举报事项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0898-83328932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