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盲盒大抽奖”,您参加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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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盲盒”这种新兴的营销方式火遍大江南北,随着“特种兵式旅游”“24小时极限旅游”等旅行方式的兴起,“机票盲盒大抽奖”活动也应运而生。活动参加人收到“机票盲盒大抽奖”宣传短信后,可根据指引选择心仪始发地和心愿目的地,然后进行抽奖。心愿目的地仅作为许愿使用,实际目的地由航空公司进行推送。活动参加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出行并支付燃油附加费等费用的,则完成购票。

那么,收到航空公司对该活动的宣传短信是否意味着当然获得机票?宣传短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二者有什么区别?航空公司能否在作出宣传后调整活动规则?一起来学习一起真实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3月14日,何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出行,且每次出行当日都会收到该航空公司“机票盲盒大抽奖”活动的宣传短信,短信内容为:“叮!恭喜您!获得免费往返机票一套~关注本航空公司公众号即可参与,机会难得,先到先得哟!”

同年2月17日、2月19日,何某进入该航空公司微信公众号按要求操作,通过消耗因前两次出行所获得的抽奖机会,选择了意向机票并付款出票。但在出票后,何某却自愿申请了退票,且退票成功。

(图源网络 侵删)

3月14日,该航空公司决定自3月23日起限制经济舱客票参加此活动。3月15日,其通过抽奖界面弹窗、领奖记录页面温馨提示的形式,向活动参与人告知了此决定。

3月21日,何某咨询该航空公司客服,其在3月23日之前使用经济舱客票出行,获得抽奖资格后未参与抽奖,抽奖资格是否会在3月23日后作废。客服回复自3月23日起,经济舱客票不能参与此活动,但在3月16日之前刮奖成功的可以在3月16日至23日继续参加。

何某认为根据短信,自己在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3月14日各应获得该航空公司往返机票一张,而该航空公司却拒绝兑换,遂提起诉讼,请求航空公司履行兑换义务。

法院审理

该航空公司向何某发送的活动宣传短信,系告知何某机票盲盒大抽奖活动的存在,短信当中亦明确告知须关注公众号参与活动,该通知短信实质属于要约邀请。何某是否具备抽奖资格,应当依据公众号抽奖页面活动规则、须知进行认定,收到该航空公司的宣传短信并不能当然认定其获得往返机票一套。

何某使用两张往返机票于2023年2月17日、2月19日进行了领奖激活,但在出票之后,何某均进行了退票操作,实际上已经消耗了这两次抽奖机会。最后,何某于2023年3月14日乘坐经济舱航班出行后,未在3月16日之前刮奖成功获得订单,依据3月14日之后新的活动规则,何某不能再参加此活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何某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收到航空公司的宣传短信并不能当然认定获得往返机票一套。航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机票盲盒大抽奖活动,并未提前明确中奖机票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仅为希望活动参与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航空公司的抽奖活动发布行为系要约邀请。

参与人进入活动界面确认产品规则、须知后,自行选择心仪始发地和心愿目的地进行抽奖,该行为系参与人向航空公司发出的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且表明经航空公司承诺,参与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据活动规则,实际目的地的最终确定需要航空公司在参与人抽奖后进行确认。若实际目的地与心愿目的地一致,表明航空公司对参与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航空公司和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参与人激活订单是其合同义务;若实际目的地与心愿目的地不一致,表明航空公司对参与人的要约进行变更,视为新的要约,参与人激活订单是航空公司和参与人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

因航空公司发布的机票盲盒大抽奖活动规则、须知系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本身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故航空公司对此作出修改,未对其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

法官提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掌握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实践标准。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或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包含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或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抑或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某种行为可以成为要约等,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总之,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注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最后期限。对于收到的要约邀请,虽然其不产生法律效果,但相对人仍应关注作出要约的最后期限,避免因逾期作出要约导致要约邀请发出人拒绝作出承诺;对于收到的要约,相对人同样应关注作出承诺的最后期限,超出承诺期限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即使相对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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