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一男子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1万并购买黄金,分手后想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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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

通常会有发红包、赠送礼物等经济往来

有的可能还会产生借款

感情好时一切都好说,可如果分手了

所赠财物能否追回?

恋爱期间的转账该如何定性?

关于恋爱期间的诸多经济问题

本期以案释法,为你解答!

网恋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

返还微信大额转账及黄金饰品

小刘和小杨(化名)二人从网络平台认识,并含糊其辞的确认了恋爱关系。二人为网恋,期间女方小杨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

2022年1月份至2023年5月份恋爱期间,小刘为小杨购买黄金平安无事牌(约18.7g),花费7854元;两次微信大额转账共计1万元。另外,小刘还为小杨购买鞋子、微信转款、点外卖等。小杨未给小刘贵重物品。期间小刘曾多次给小杨寄送食品及生活用品,暂且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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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分手后,2023年5月小刘回丽江工作,又与小杨取得联系,小刘于6月份及8月份联系小杨要求归还款项,小杨将其微信删除,微信、电话、短信均无法取得联系。于是,小刘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归还17854元或归还1万元以及黄金平安无事牌18.7g。

法院判决女方

返还所赠金额及黄金饰品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小刘与被告小杨原系恋人关系,原告为被告购买鞋子、点外卖、给付小额红包等行为,系情侣之间为表示爱意而做出的一般赠与,没有超出双方日常合理消费限度的小额财物,不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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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系网恋,未曾见过面,原告小刘给被告小杨转账10000元及购买18.7g的黄金平安无事牌,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解除,结合双方感情基础、交往情况、收入状况、日常消费水平等因素,被告小杨接受的大额财物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限小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刘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黄金平安无事牌(约18.7g)一个。

恋爱期间的借款

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慧提醒,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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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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