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相关修订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旅游发展步入快车道,日益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2013年至2014年,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规范团队旅游合同签订,提升团队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原有合同示范文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亟需修订完善。一是旅游者出行需求和消费习惯发生变化,更加注重旅游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对旅游合同的规范性、明确性也提出新要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历两次适应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同步进行修订。三是包括研学旅游活动在内的旅游业态不断丰富,有必要针对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制定专门的研学旅游合同。
二、修订依据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出入境旅游和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六个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减少纠纷争议开展,主要修订内容有:
(二)明确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规则。
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即对旅游行程中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及停留时长等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应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权益保障。
一是增加旅游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不符合约定,旅游者除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主张赔偿外,还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拓宽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途径和范围。二是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可灵活协商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但旅游者承担的必要费用扣除比例不超过示范文本规定范围,在为合同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有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旅行社除为合同履行的需要外,不得擅自以收集、使用、传输、买卖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明确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五)规范旅行社经营的研学旅游活动。
结合研学旅游市场需求和研学旅游活动的特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38号)要求,新增《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整体合同文本基本条款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研学旅游行程安排、研学课程内容和时长、研学服务费用等,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
(六)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
对合同内容涉及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常识性概念等予以删减;将行程单等细节性信息汇总在附件部分,精简合同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