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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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11月17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原则,有效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通知》指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生态红线管理,未经省级林草部门认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设立和命名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结果为基础,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规划,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均以规划为准,相关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开展各类建设活动。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正面或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采矿、采石、挖砂、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通知》明确,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挖掘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优质自然资源,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新路径,通过生态旅游、生态体验、经营性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在生态、生产、文化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努力实现生态价值多元化和最大化。

省林草局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保护地不是无人区,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原则,才可实现生态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