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盘后,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其与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审落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核心判决。根据终审结果,维业股份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相关协议约定,购买丽江和业集团开发的和业商城168套房屋,并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万元,同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相关事项预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此次诉讼败诉无疑让业绩本就承压的维业股份雪上加霜,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已亏损993万元,同比大幅下降174.6%,第三季度亏损额进一步扩大,叠加高达8.9亿元的经营现金流净流出,后续房屋购买及违约金支付或将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压力与经营困境。
公告披露,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其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及酒店运营合作合同》及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云07民初21号),要求判令公司履行购买其所开发的和业商城168套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赔偿金25,356,341.08元;要求判令公司及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房屋买卖实现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不能购买剩余未销售房源的物业租金15,838,567.40元;要求判令公司与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因诉讼产生的直接费用预计1,119,892.05元。
一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含对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向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14,284元,公司已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公司认为该等协议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购买相关商品房等义务。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云民终143号),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公司上诉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7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对剩余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二、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
驳回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59元,由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690元,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84元,由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5元。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由该公司自行负担。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由该公司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59元,由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690元,由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84元,由云南和悦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需要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含对168套房屋的购买义务,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15,414,042.2元及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预计对公司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业绩方面,维业股份2025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61.2亿元,同比下降35.8%;归母净利润亏损993万元,同比下降174.6%;扣非归母净利润亏损1711万元,同比下降222.5%;经营现金流净额为-8.9亿元,同比下降196.1%;EPS(全面摊薄)为-0.0477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1.1亿元,同比上升13.6%;归母净利润亏损2036万元,同比下降696.7%;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354万元变为亏损2642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EPS为-0.0979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50.01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6.6%;归母净资产为8.6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3%。
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配套服务。公司在建筑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涉及多个大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同时也积极拓展投资性房地产领域。
审读: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