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冬季旅游市场网络交易行为的提示

旅游资讯 2 0

各冬季旅游相关经营者、在线旅游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

当前冬季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冰雪旅游、温泉度假等特色项目成为消费热点,网络(含直播电商)已成为旅游产品宣传、交易的主要渠道。为规范网络交易及直播电商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冬季旅游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即将实施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冬季旅游市场网络交易及直播电商行为提示如下:

(一)在线旅游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需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必须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通过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社交媒体、直播间等渠道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直播间运营者需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等信息;自然人运营者(个体工商户)需公示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其他自然人需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需完善招募机制,核验营销人员身份及专业资质,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义务,不得减轻自身法定责任,同时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三)各类网络宣传及直播内容需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夸大信息,严禁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直播间布景道具等形式虚构旅游产品功效、服务标准、景观效果。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不得虚构用户评价、销量数据,严禁组织虚假交易刷取好评误导消费者。

(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旅游信息,不得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若使用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直播,需持续标注生成属性,提示消费者。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需履行广告法相关义务,不得进行虚假推荐证明。

(五)直播间运营者需建立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中出现口误、表述不当等误导性内容时立即现场纠正,并保存纠错记录备查(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时实时管理互动内容,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留存记录。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直播间运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展示旅游产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内容,采取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需明确标注被比较价格及计算基准;冬季热门项目(如滑雪票、温泉票、特色餐饮)需区分单价、套餐价、优惠价,清晰公示费用构成、退改规则,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严禁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偏好等设置差异化价格,不得实施“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交易行为。旅游合同需明确费用明细、退改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

(八)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特点,经营者及直播间运营者需在网络平台、直播间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风险提示。滑雪场、冰雪乐园等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宣传中需如实告知游客年龄、身体条件限制,杜绝违规接待不适宜人群参与高风险项目。

(九)餐饮经营者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在网络平台、直播间公示食品经营资质,冬季特色餐饮需保障食材新鲜安全,严禁通过直播间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十)保障旅游者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消费者评价,不得误导、引诱、强制消费者做出评价,对消费者评价需完整保存并公开,删除违法违规评价的需留存后台记录。同时,严格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收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时需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经消费者同意后方可收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直播电商平台需采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

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本提示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经营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共同守护冬季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特此提示。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