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旅行社行业八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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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旅行社行业八条禁令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旅行社行业守法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现发布如下监管禁令,全县各旅行社及相关经营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不得以“俱乐部”、“户外拓展”等名义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严禁经营“不合理低价游”。

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不得通过虚假折扣、增设隐性消费、非法获取购物返佣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

三、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不得因游客拒绝而拒绝提供服务或甩团。

四、严禁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不得在旅游合同中隐瞒行程中购物场所数量、停留时间、自费项目范围,不得对住宿、餐饮、交通、景点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描述,所有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须在合同中逐一载明。

五、严禁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不得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船舶,不得安排游客在无证照的餐饮、住宿场所消费,确保旅游服务各环节服务主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六、严禁擅自降低或缩减服务。

不得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减少合同约定的游览项目、时间,降低交通、住宿、餐饮等已承诺的服务标准。

七、严禁通过购物等环节非法牟利。

不得与无资质或不合规的购物场所勾结,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收取回扣、擅自延长购物时间、设置价格陷阱等方式侵害游客权益。

八、严禁设置歧视性条款。

不得在合同或服务中针对游客年龄、职业、民族、宗教信仰等设置歧视条款,禁止以民族或宗教信仰等为由设置不合理加价或限制,要尊重并妥善安排不同民族或宗教信仰旅游者的合法风俗习惯。

乐东黎族自治县旅游市场整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