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领奖!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公布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公布
快来领奖!
各位旅游行业的伙伴们“久等了”
您是否曾精心策划线路,只为让更多游客领略张家界的奇峰秀水?
是否曾用心创作内容,将绝美的“峰林云海”传播到更远的远方?
又或者,您经营的酒店、旅行社,正不断优化服务,只为给客人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张家界?
现在,这一切的辛勤付出与卓越成果,都有了官方认证的价值回响!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工作已经开始实施,一大波“真金白银”的奖励等着你来领。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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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形象宣传奖
1.客源市场线上推广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2.新闻宣传奖
市委宣传部
3.境外市场线下推广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市场管理科
4.品牌营销活动奖
5.演唱会、音乐节活动奖
公共服务与艺术非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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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规范发展奖
1.企业入规奖
按照《张家界市培育发展“四上”企业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奖励。
2.企业发展奖
文旅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科
3.监测住宿单位接待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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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提升奖
1.景区品牌创建奖
资源开发与全域旅游推进科
2.旅行社品牌创建奖
市场管理科
3.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奖
市场管理科
4.入境旅游优秀奖
市场管理科
5.导游培训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6.外语导游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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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开拓奖
1.旅游团队接待奖
市场管理科
2.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3.研学旅游奖
文旅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科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实施方案
为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推动2025年我市旅游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和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奖励原则
(一)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分社)须通过张家界智慧旅游团队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一码行”)申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
1.申报单位本年度有效投诉率超过万分之二(含万分之二)的;
2.旅行社导服人员(含小语种讲解员)本年度内在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不按要求使用耳麦讲解达2次的;
3.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存在涉旅重大投诉、重大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的;
4.申报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本年度内被列入失信人员或重点关注名单的;
5.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6.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被列入旅行社“黑榜”的。
三、奖项设置
共设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企业规范发展奖、旅游服务提升奖、旅游市场开拓奖。
四、奖励条件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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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形象宣传奖
1.客源市场线上推广奖
对在境外建立张家界形象宣传外文网站,且浏览量、点击量达5000万的,给予每个网站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社交媒体上对张家界文旅资源进行宣传的法人、个人,单条播放量达500万以上的,给予每条视频3000元奖励。对在抖音、小红书平台上发布展现张家界自然美景、特色美食、历史底蕴与民俗风情等文旅元素的正能量视频、帖文创作者,综合传播影响力及内容质量等,各评选出10个作品,给予3万—10万元奖励。
2.新闻宣传奖
本年度从市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140万元,对在宣传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3.境外市场线下推广奖
对本市旅行社在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下(含10万人次)的新兴入境客源地城市设立旅游形象店、旅游营销中心,且该旅行社在该地揽客组团超过1万人次(“一码行”数据)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际品牌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办事处、分公司,并开展1年以上实质性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品牌营销活动奖
对创新、市场运作、具有可持续性、引流效果好的大型文化体育类活动、展示展览类活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支持。
5.演唱会、音乐节活动奖
对主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售票人次中市域外占比达70%,且每场次售票人数达1万人次的,按市域外购全价票的人数给予主办方30元/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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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奖
1.企业入规奖
对本市旅行社、旅游饭店酒店(民宿)本年度内入规,依法纳税,统计数据填报及时、准确的,按照《张家界市培育发展“四上”企业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奖励。
2.企业发展奖
(1)旅行社发展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市规上旅行社本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依法纳税,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营业额排全市前十名,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3万元,第三名12万元,第四、五名10万元,第六、七名8万元,第八、九、十名6万元。
(2)旅游饭店酒店(民宿)发展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市规上旅游饭店酒店(民宿)本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依法纳税,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营业额排全市前十名,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3万元,第三名12万元,第四、五名10万元,第六、七名8万元,第八、九、十名6万元。
3.监测住宿单位接待奖
对配合纳入“湖南文旅统计综合平台”重点月报监测的住宿单位,且年均入住率达80%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均入住率达9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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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提升奖
1.景区品牌创建奖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度假区的,按照《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张政办发〔2021〕25号)实施奖励。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6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创成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给予2万元奖励。
2.旅行社品牌创建奖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省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按照《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张政办发〔2021〕25号)实施奖励。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全国甲、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8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五星(或全国丙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
4.入境旅游优秀奖
对本年度内本市旅游饭店酒店(民宿)及餐饮接待服务场所开展国际化改造、被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列为入境旅游接待示范点的(每个类别不超过5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导游培训奖
对本年度内本市培训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人才培训的,给予中文导游100元/人、外语导游200元/人的奖励。
6.外语导游奖
对本年度内考取外语导游证,并在张家界执业带团10个以上(含10个)的导游,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对本年度在张家界带团人数排全市前十名的导游,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对本年度内考取国家特级导游(不限语种)、高级导游(外语)、中级导游(外语)的导游,分别给予每人10000、5000、3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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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开拓奖
1.旅游团队接待奖
为促进张家界旅游市场发展,可依法按照“谁受益,谁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旅游团队接待奖。结合实际成熟条件,明确由武陵源景区先行,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配合推进,鼓励旅行社、航空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游客赴武陵源景区游览。奖励人数为承接旅游团队在“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的人数,其中国内团队需在市域内住宿2晚及以上,境外团队需在市域内住宿3晚及以上。奖励数据以“一码行”及公安住宿系统为准。申请旅游团队接待奖的旅行社须按照“四统一”要求管理,本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依法纳税。不含本市市内散拼组团(以旅行社提交的72小时内“一码行”行程单为依据;经批准的规范落地散拼除外)。
(1)国内团队接待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年度在“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达2万张以上(含2万张),在市域内酒店入住2晚、3晚、4晚、5晚及以上的规上旅行社(含当年入规),分别按照4元/人、6元/人、8元/人、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单位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旅行社(含本年度内评定)或本年度被纳入“红榜”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再增加2元/人给予奖励。经批准的规范落地散拼的规上旅行社纳入该项奖励,按照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对本年度从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下(含10万人次)的新兴入境客源地招徕境外游客,通过“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的旅行社,按照在市域内住3晚40元/人(每增加1晚奖励标准增加10元,最高8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本年度从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上的入境客源地招徕境外游客,通过“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达1万张以上(含1万张)的旅行社,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2.研学旅游奖
对本市本年度内新获全国研学旅行基(营)地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营)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奖励实施主体
(一)全市旅游发展奖励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其中,旅游形象宣传奖之新闻宣传奖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具体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拓奖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旅游航线航班奖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项奖励的奖励审批表、奖励备案表由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制定。
六、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所有奖项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各奖励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能职责,依照各奖励条件严格审核。
(三)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恶意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申报、审核、审批资料存档由各奖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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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邓宇轩 一 审:唐云鹏
二 审:潘 鑫 三 审:聂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