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援引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数据来源显示,天津评剧院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于2025年2月2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04号举办评剧《凤还巢》营业性演出,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法事实,2026年2月5日,被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违法所得8513.95元,罚款50000元。
处罚内容
处罚事由——
1、2025年2月2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04号举办评剧《凤还巢》演出,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对外出售演出门票,且支付演员报酬,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该场演出为营业性演出。
2、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于2025年2月2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04号举办评剧《凤还巢》营业性演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3、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于2025年2月2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04号举办评剧《凤还巢》营业性演出,其行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取缔,因涉案演出活动已实际完成,无对应的经营活动可供取取缔,故不再给予当事人“取缔”的处罚。
4、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于2025年2月2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04号举办评剧《凤还巢》营业性演出,实际使用的演出器材包括[方桌1个、竹凳1个、黄幕布1个、石凳1个、粉袄裙1件、浅兰披1件、台阶1个、红灯笼1件]共八件,该批器材系专门用于实施本次违法演出活动的专用器材,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没收。
处罚依据——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行为类型——
1、没收演出器材八件,包括方桌1个、竹凳1个、黄幕布1个、石凳1个、粉袄裙1件、浅兰披1件、台阶1个、红灯笼1件。
2、没收违法所得8513.95元
3、罚款50000元。
2025年2月2日演出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