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新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后文简称为《办法》),原版《办法》于2010年5月5日公布,距今已有十五年以上。
新版《办法》很长,未必人人都会全文通读,相较修订前的原版,新版有三个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了“首问负责制”。
投诉人反映问题,最怕听到的一句话就是“这事不归我们管”。
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让投诉人有苦难言。新版《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同一个旅游纠纷,两个以上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也就是说,谁先收到投诉,谁管辖,责权明晰。
二是大幅缩短了投诉处理时间。原版《办法》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而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给出书面答复。新版《办法》,将前者缩短到2个工作日,将后者缩短到5个工作日,
让投诉人有望更早得到反馈结果。
三是让投诉处理过程更可回溯。新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结束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
这意味着,如果处理结束后再生争议,一段时间内依然有据可查。
原版《办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提出材料保管的最低时限。
出门旅游,谁都想要“开心”,最害怕“闹心”。
而一旦碰上“闹心”事,投诉有果还是投诉无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闹心”之后是更“闹心”还是终“安心”。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旅游产业关乎经济发展,关乎人员就业,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幸福感。
希望新版《办法》,能为我们每个个体的旅游体验带来更多保障,能为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