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持续营造安全有序、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2026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民生实事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导游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通过无资质群体、网店等非正规渠道私自组织、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进行导游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服务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虚假宣传、欺骗或诱导游客消费,以“人头费”“返点”等名义收取回扣或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4.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兜售物品、索要小费,以言语威胁、人身侮辱、锁闭车门、扣留证件或者拒发房卡餐券等方式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约定行程单安排,随意变更旅游团队人员、行程安排,擅自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增加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6.伪造、转借或冒用导游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旅行社强制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7.旅行社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游客购买低价游产品,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安排必须参加的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8.以各种手段进行道德绑架,压缩景点游览时间,将游客滞留购物场所或付费项目场所,强迫、欺诈、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9.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的违法违规行为;
10.不签订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游客明确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变更旅游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安排非法营业或未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强制服务升级,捆绑销售景区联票、套票和景区环保摆渡车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11.未向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支付地接和服务费用,不向导游支付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未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线旅游平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3.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格的旅游产品广告和信息,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或以“政府补贴”、“尾单甩卖”等虚假营销噱头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
14.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业务许可范围,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线上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或为无资质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15.企业或个人诱导、欺骗游客在平台外进行交易(如添加私人微信、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定金或团款),以规避平台监管,增加游客维权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16.在线旅游平台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合理的搭售,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征集方式
(一)举报电话
(二)举报邮箱
三、注意事项
提供问题线索时应列明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名称、发生时间、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如合同、发票、照片、视频等),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编造虚假材料、举报材料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