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是跟团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黑导游”的情况屡见不鲜,导游辱骂游客、欺诈强迫购物、中途甩客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央视新闻报道,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信息,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行政机关吊销导游证。
导游乔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3人严重违法,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对其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顶格罚款、吊销导游证
多地通报整治“强迫购物”
近年来,随着各地文旅竞争意识愈发提升,越来越多地方开始注重旅游消费环境的规范。
2024年7月19日,关于“导游强制游客消费”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舆论关注。7月19日晚23:5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发布情况通报,涉事导游邓某为天津地接导游,导游证已于去年9月被吊销,属无证导游。已依法责令涉事导游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其顶格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6月6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其官方公众号“七彩云南文旅执法”公布三例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三例行政处罚均由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其中包括一例导游胁迫游客消费的案件。
案件情况:根据相关线索,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涉事的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16日至4月18日,受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为上述旅游团队提供了导游服务,在行程中鲁茸某某多次出现带有恐吓、胁迫性质的语言,同时将上述旅游团队带至购物场所。导游人员鲁茸某某存在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委派该导游人员的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行程中未对导游人员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约束、限制。
处罚结果:5月24日,昆明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人员鲁茸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人员鲁茸某某的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成都一导游因游客不买或少买东西辱骂游客?6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调查情况通报。
据经视直播,5月13日,有媒体报道称,一女子在湖北恩施参加旅游团中,遭导游洗脑式购物宣传,被导游发现在录视频时,还遭到导游威胁,扬言要砸其手机。视频发布者徐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报的可能是个低价团,旅游团的食宿条件远低于预期,导游不仅持续进行洗脑式宣传,还不让游客在车上休息,并频繁引导大家前往购物点消费。视频显示,在大巴车上,一名导游介绍时,徐女士表示大家都很累,希望导游能够介绍重点,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徐女士录视频时正好被这名导游发现,导游威胁要“砸手机”。徐女士表示,导游称“如果你们觉得吃亏了,要想想还有很多吃不饱饭的”。
湖北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5月14日通报,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迅速约谈涉事旅行社,对导游戴某停团处理,并依法对戴某立案调查。恩施州将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024年2月,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接受组团社委托,接待41名旅游者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丽江段旅游行程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矫某某担任旅游团队导游。因旅游者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提成,矫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语言强制旅游者购买烤鸭。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矫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90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旅游中遇到“强迫购物”怎么办?
在出行前,对旅游产品的消费或不消费做到心中有数,不被导游的强制手段所左右。另外,游客在出游之前,也应对旅游产品和机构进行了解,选择有信誉的旅游机构和导游,减少被强制消费的风险。
律师介绍,如果消费者对所购物品不满意,或者被强迫购物。消费者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其被强制消费的事实,可以是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购物发票等等,所以建议消费者在遇到该类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痕迹,以便在处理相关事情时能够提供证明,帮助更好地解决相关事件。
法官表示,面对变相强迫购物,如果当时无法避免、无力拒绝,应保留视频、音频等证据,确保安全后向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投诉、报案、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强迫交易涉及刑事犯罪,受害者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