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与现状
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为核心的数智技术正深刻重塑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生态格局。2026年初,第二十三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在北京大学召开,明确提出“智能与文化:人类文明的价值共创”的主题,将“智能文化”定义为以智能技术为底层架构、以数据为基本要素的新形态。文化和旅游部亦在“十五五”规划思路中强调,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重构创作生产体系、拓展多元消费场景、丰富优质产品供给。
在实际应用层面,人工智能已渗透至内容创作(如AI短剧、美学基因库开发)、消费体验(如个性化行程规划、沉浸式演出)以及行业治理等多个维度。例如,有游客利用AI规划跨国行程,半小时内对比84种方案,节省费用超2000元。然而,技术进步在带来效率与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治理挑战。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AI魔改”经典影视作品现象,便集中暴露了技术滥用对文化安全、知识产权及青少年认知的冲击。如何在促进产业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已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命题。
二、 人工智能在文化艺术与旅游领域的应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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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赋能创作生产,提升产业效率
人工智能正成为内容生产的“新质生产力”。在艺术创作领域,基于中华美学基因库开发的智能创作器,能够辅助生成符合传统审美特征的多模态内容,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在文旅融合方面,AI技术被用于开发虚拟现实演出、智能导览及互动体验项目,文化和旅游部近期亦发文支持新型演出场所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打造优质剧目。在旅游服务端,AI凭借海量数据处理能力,为游客提供实时比价、动态行程规划及智能客服支持,显著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消费决策效率。
(二) 催生新业态,拓展消费场景
人工智能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边界不断拓展。一方面,“AI短剧+跨境文创电商”等新范式正在形成,通过内容传播带动衍生品变现,推动“跨境文创电商”升级。另一方面,景区、博物馆、乡村文旅点等高客流场景成为AI应用的天然“试金石”,通过游客行为数据反哺技术迭代,实现“技术落地、文旅提质、游客受益”的三方共赢。
三、 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与挑战
(一)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呈现多层次、交叉性特征
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的应用引发复杂的版权争议。一是“AI魔改”类二次创作,无论针对公有领域经典(如四大名著)抑或尚在保护期的当代作品,均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原著版权期届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形象与精神内核仍受法律保护,对其进行歪曲性改编构成侵权。二是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不清晰,创作者使用既有模型训练生成的作品,其权利属于开发者、数据来源方还是使用者,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市场上高相似度模仿作品出现时,原创者维权困难。三是声音、形象等表演者权益保护存在空白,利用AI复制已故艺术家声音模型生成新内容的“填词式”创作,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规制。
(二) 文化安全与价值观传导面临冲击
技术滥用对主流文化认知构成潜在威胁。首先是历史认知的扭曲风险,“AI魔改”将古典文学名著、革命历史题材作品进行荒诞解构,模糊了虚构与真实的界限。对于缺乏原著阅读积累的青少年群体,这种“认知混淆”可能导致集体记忆错位,侵蚀社会文化共识。其次是算法偏见与审美偏差问题,若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缺乏多元性,可能加剧“数字鸿沟”,并在内容生成中强化特定文化偏见,影响中华美学体系的健康传承。再者,利用AI生成的恐怖、暴力内容伪装成儿童动画传播的现象(即“AI邪典”),已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构成直接损害。
(三) 数据治理与算法黑箱带来信任危机
在旅游服务领域,AI规划的有效性高度依赖数据质量与实时性。目前部分AI工具仍存在“数据滞后”与“逻辑幻觉”问题,看似合理的行程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因价格变动、景区限流或商家歇业而失效,影响用户体验与行业信誉。此外,涉及个人行踪、消费偏好的数据采集若缺乏透明规则,可能引发隐私泄露担忧。
(四) 主体责任认定机制有待完善
当AI系统自主决策引发纠纷时(如推荐错误导致损失),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是开发者、运营商还是使用者?德国旅游协会提出的“明确问责框架”思路值得借鉴,强调AI应用需在道德与法律范围内运行,确保可问责性。当前部分平台仍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内容审核责任,未能有效搭建AI生成内容的识别与处置机制。
四、 风险防范与治理建议
(一) 完善法律规制,明晰权利边界
1. 细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规则。
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以及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边界。针对“AI魔改”现象,应区分合理的二次创作与恶意篡改的界限——可综合创作动机(是否以颠覆解构为目的)、内容导向(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影响(是否误导公众认知)三个维度建立客观评判标准。对于涉及英雄烈士、重大历史题材的特殊内容,应设置更高保护层级。
2.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针对恶意牟利、反复侵权的“AI魔改”行为,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探索建立经典文化符号的正规授权渠道,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为合规二次创作提供合法素材。
(二) 强化平台责任,落实全流程风控
1. 建立主动识别与处置机制。
网络视听平台不应止步于被动“通知-删除”,而应承担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主体责任。需主动搭建AI生成内容识别系统,对涉及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等高危内容实施重点监管,落实深度合成标识要求(即AI生成内容的“数字身份证”),确保来源可溯。
2. 优化算法推荐逻辑。
平台需摆脱“唯流量论”,对低质、恶搞、篡改历史的内容实施限流、降权,切断其通过流量变现的利益链条。建立创作者AI版权信用档案,对频繁侵权者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 构建多方共治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1. 搭建“场景+技术”对接平台。
建议在重点文旅城市选取5A景区、主题博物馆、文旅综合体等设立“AI应用试点示范区”,建立“测试-反馈-迭代”闭环机制。通过真实场景的高客流检验AI应用成熟度,同时出台容错免责政策,降低企业创新门槛。
2. 加强行业培训与版权教育。
针对文艺工作者尤其是非遗传承群体,应组织版权知识巡回培训,下沉维权服务资源,解决权利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在高校艺术教育中,需引导学生“有方法且正确地用好AI”,同步强化版权意识与原创精神。
(四) 注重人文关怀,坚守“智能向善”底线
1. 建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
针对AI生成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应推广使用《AI科学使用手册》等引导性读物,提升未成年人媒介素养,帮助其区分虚拟与现实。对可能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关键内容,保留必要的人工审核环节,确保价值判断的准确性。
2. 推动技术与人文双向赋能。
在技术开发中需融入中华美学体系,避免算法偏见与审美偏差,倡导“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发展理念。正如北京大学新年论坛所倡导的,应在技术创新与人文传承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构建兼具技术高度与人文温度的文化生态。
五、 结语
人工智能正在深刻改变文化艺术与旅游领域的内容生产方式、消费体验形态及行业竞争格局。面对这一不可逆的趋势,我们既要以开放姿态拥抱技术红利,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更要筑牢法律底线与伦理防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唯有在法律规制、平台责任、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力下,才能让人工智能真正成为赋能文化繁荣、传承中华文明的利器。
作者简介:张华东
民盟北京市朝阳区委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终身会员
中国电子学会 专业会员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资深会员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 专业会员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 研究专员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个人会员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个人会员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法务委员
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 法律会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学会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北京影视艺术学会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