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宣传、文旅、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应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于3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性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主要包括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具有垄断性且旅游者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以下简称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讲解服务、旅游者选择性强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者自主定价。
《办法》提出,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坚持公益导向,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按照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统筹考虑景区旅游面积、游览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具体要求如下:
对保护性开放的国家重点文物和国家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文物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旅、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应当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列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率先实现免费开放。
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从低核定价格。
按照文旅、林业、文物、宗教事务等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价格应当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可采取最高限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等方式。
《办法》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不得将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差别化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园中园”门票 。
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须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特定群体给予优惠。同时,《办法》鼓励景区结合自身实际扩大优惠范围,如对多日游、团队游实行更优惠价格,或出台临时降价、发行联票及家庭套票等措施,拉动旅游消费。